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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ruscell (臉書只用來看研討會訊息)》之銘言: : ※ 引述《nikejump (中壢小結巴)》之銘言: : : 題目:108身心特考一般行政民總與刑總 第3題 : : 甲駕駛聯結車為業,載運H形鋼條前往A地送貨,沒有注意前方回堵,趕緊踩煞車,發現後 : : 方鋼條因慣性向前推擠,甲不敢再踩煞車,因為害怕鋼條會貫穿駕駛座而危及自己生命, : : 只好讓車輛向前追撞乙駕駛之大貨車,乙車又撞上前方丙駕駛之轎車,造成丙車全毀,惟 : : 乙、丙僅受輕傷。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 我做了一個夢,大約是106年初的某則新聞: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110002021-260402?chdtv : 事實的經過和題意或許有些不同,但幾個重點可能還是提醒一下。 : 首先,因為甲有「意識」到煞車會導致H型鋼可能會危及自己生命, : 所以過失的部分稍微帶到 01.不成立過失傷人、主觀上也沒有故意傷人的不法意識、 : 02.毀損不罰過失、 : 03.一般過失,還是業務過失的區別 等, 我也做了一個夢 叫作"我們與新聞的距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4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龍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黃志龍擔任「富寶通運有限公司」聯結車司機,負責載運貨 物,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3 時1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拖車車牌號碼 00-00 號),沿國道3 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 國道3 號高速公路北向車道141.7 公里處,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 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而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黃志龍 竟疏未注意,因疲勞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該車輛右前輪 擦撞外側護欄後爆胎,車輛往內線車道行駛,再擦撞內線車 道之內側護欄而停止,適有曾炳南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 業聯結車搭載游榮玉,因閃避不及,撞擊黃志龍所駕駛之上 開車輛後,導致後方多輛車輛追撞(後方車輛均未有人受傷 ),致曾炳南受有右側大腿挫傷、右側踝部挫傷等傷害;游 榮玉則受有右腳第二趾骨折、右腳第三趾開放性骨折、右腳 第四趾脫臼、右腳掌開放性傷口等身體傷害,經治療後,右 腳第二、三、四趾感覺神經功能喪失、彎曲功能喪失等身體 或健康上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部分, 業經游榮玉撤回告訴)。 判決和新聞內容差蠻多 : (另外,對於業務、業務過失的見解要至少點出 71年台上字第 1550 號判例) 這裡業務不是重點 點出是業務過失不是普通過失就行 : 然後就可以引出自招危險的論述;這裡就進入學者與實務見解的分岐。 : 一般來說,故意自招危險比較沒有爭議,原則上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 過失自招危險的部分,早期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37 號刑事判例, : 與近期實務 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383 號刑事判決有不一致,足資參考。 : 學者間也有不同學說,大部分的解題到這裡就結束了。 說到過失自招危難可否緊急避難 其實很多人沒有發現行為人有兩個行為 1.自招危難行為 例如本題 沒有注意前方回堵 2.避難行為 例如本題 讓車輛向前追撞 過失自招危難行為 當然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因為此時避難情狀根本不存在 而避難行為本身 如果符合要件 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 有些早期實務沒有特別區分過失自招危難再緊急避難行為人有兩個行為 直接從結論來說 反正行為至少成立過失犯 例如72台上7058判決(先不管緊急避難衡平性的問題) 而刑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因避免緊急危 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係基於社會之公平與正義所為不罰之規定。倘其危難之所以 發生,乃因行為人自己過失行為所惹起,而其為避免自己因過失行為所將完成之犯行 ,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與單純為避免他人之緊急危難,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之情形 不同。依社會通念,應不得承認其亦有緊急避難之適用。否則,行為人由於本身之過 失致侵害他人之法益,即應成立犯罪,而其為避免此項犯罪之完成,轉而侵害他人, 卻因此得阻卻違法,非特有背於社會之公平與正義,且無異鼓勵因過失即將完成犯罪 之人,轉而侵害他人,尤非立法之本意。至其故意造成「危難」,以遂其犯罪行為, 不得為緊急避難之適用,更不待言。本件上訴人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其因之不能煞停,而為免於自己犯罪之 完成,乃向左侵入來車道,致肇禍端,自不得主張為緊急避難。 這就是所謂早期實務過失自招危難不得主張為緊急避難 判決其實要說的是 過失自招危難行為 已經成立過失犯 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然後沒有意識到有兩個行為 就最後的結論來說 行為人成立過失犯也是正確的 也和大部分的學說一致 後來有些實務進一步說明72年台上7058的意思 也點出有兩個行為 105年度台上字第383號 刑法上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以災難之發生非出於行為人之故 意或過失所致為前提,若災難之發生係由於行為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則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殊無主張 緊急避難之餘地。即所謂「自招危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 難。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等躲藏在「牛頭」住處庭院,被 劉宜倫發覺,上訴人等非但未選擇逃離現場,反而持槍向前 並示意劉宜倫下車,劉宜倫因正當防衛而駕車衝撞等情如前 。按諸前開說明,上訴人等自不得主張緊急避難,更遑論上 訴人等持槍朝自小客車駕駛人位置開槍射擊,射擊之部位均 集中駕駛人位置,且高達七槍,顯然係基於殺人犯意而為, 其非出於救助或避難意思,甚為明確,所辯開槍行為係緊急 避難云云,亦無可採(原判決第十九至二十頁)。 看到了嗎? 這裡說很明 "若災難之發生係由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則其故意或 過失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殊無主張緊急避難之餘地。" 這句就是在講 自招危難行為本身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可能成立故意犯或過失犯 而不是在講 後面的避難行為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但是這個判決的法理論述和犯罪事實也對不太起來就是了 有很多奇怪的地方 需要花一篇說明 : 這題要拿高分,接下來還需要檢驗是否有公共危險罪的可能; : 首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刑事判決 認為 刑法 第184條是具體危險犯, : 對於 刑法184 公共危險罪,要點出「鋼條鬆動或未保持安全距離是否有作業疏失」, : 以及「作業疏失是否可能造成公共危險」兩項要件, : 從而認定是否有 刑法 184 IV 業務過失成立。 : (01.沒有依規綁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33條 視情形引用, : 論述可參考 https://auto.ltn.com.tw/news/7725/43: 02.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4條、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6條 等) : 最後第三部分,基本上是要拿20分以上的考生才會提到的; : 「刑法 184 IV 業務過失成立 是否包含後續波及其他用路人的具體危險」之數罪併罰 : 詳細可以參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jU1qcsj9Ag
: 這塊主要是實務上公路總局每天都會遇到的狀況,散落物造成的危害之數罪併罰, : 但題意沒有這塊,等於是隱藏的題目自設自答。 : 有興趣的、時間夠多的,還是手還沒酸的同學可以再參考看看。 : 最後八卦一下,出題的老師和批卷的老師可能不是同一位, : 所以上面提到的分數大家當作參考就好。 : 最後,拋磚引玉也歡迎各位先進不吝指教糾錯,謝謝各位了。 以上部分都是想太多 考試時光基本的就快寫不完了 : : 此題與人討論(讀書會) : : 我的想法 (一)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罪 : :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確實造成乙輕傷。主觀上:甲也知道(認知)到 : : 不踩煞車的行為會造成乙的輕傷。(構成要件該當) : :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若是踩煞車則會使鋼條貫穿導致自己生 : : 命危險,為保護自己的生命法益,甲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 : 所以甲不成立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 : : (二)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354條毀棄損壞罪 : :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造成乙車受損。主觀上:甲也認知不踩煞車會 : : 造成乙車受損。 : :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為了自己的生命法益可主張緊急避難, : : 阻卻違法。 : : (三)甲對丙的行為不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毀棄損壞罪 : : T:客觀上:人受傷車也損毀了,主觀上:甲對丙雖沒有認知及犯意,就 : : 一般人認知,在道路上行駛不煞車,是有可能導致前車或是前前車 : : 受傷及損壞的。 : : R:根據(一)(二)可主張緊急避難。 : : (四)甲造成乙丙受傷及車損的行為,乙丙可依民法請求救濟 : : 甲雖無刑法上責任,但應有民法上責任,乙丙可依民法184條請求甲 :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 友人想法:他認為應該沒有這麼簡單,應該走自行招致的解法,所以他會讓傷害跟損壞 : : 罪都會成立,然後解成一行為數罪名,數罪並罰。我不懂為何能走自行招致 : : 請問版上,有聽過補習班老師的解法嗎?還是有其他想法?我在網路上目前找 : : 不到解答,懇請幫忙 回到題目 一、甲讓車輛向前追撞之行為 (一)對乙:故意傷害、毀損構成要件該當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二)對丙:業務過失傷害構成要件該當 爭點:過失犯可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個人認為舉重明輕 故意犯可以 過失犯當然也可以 (三)此部分甲無罪 二、甲沒有注意前方回堵之駕駛行為 (一)對乙:業務過失傷害構成要件該當 此時無避難情狀 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也就是實務上所謂自招危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對丙:同上 (三)甲一行為犯2業務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從一重處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6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7111820.A.931.html
frank8233: 為啥沒注意到鐵條往前衝跟追撞人是兩個行為? 鐵條那 05/06 11:40
frank8233: 件事情是危難沒有侵害法益,而衝撞他人才是避難行為吧 05/06 11:40
甲的行為是這樣 1.踩油門載運H形鋼條前往A地送貨,沒有注意前方回堵 2.發現回堵 踩煞車 3.放開煞車撞上去 1到2之間是一個行為 在這裡是自招危難行為 3是另一個行為 在這裡是避難行為 我就是說 放開煞車撞上去 是避難行為阿 和你說得一樣 不懂你的點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15.12), 05/06/2019 12:05:56
chimeptt: 推冬雨大 05/06 12:41
WasJohnWall: 因為(自找)有故意或過失的成分在,考試直接引72台上7 05/06 12:53
WasJohnWall: 058後補充內容收功就可以了嘛? 05/06 12:53
WasJohnWall: 像誤想防衛 誤想避難情形出現,有過失成分在,也是引 05/06 12:55
WasJohnWall: 29上509收功就好嗎 05/06 12:55
winterrain: 我已經示範架構 有看到我直接引用嗎? 05/06 14:57
WasJohnWall: 看到了,謝謝冬雨大 05/06 15:36
tsc1305: 推推推,推冬雨大大!! 05/06 16:09
nikejump: 謝謝東雨大大,讓我了解國考版還是有明燈的 05/07 09:11
k83943849: 感謝! 很清楚 05/07 13:59
ChiehKuo: 這板有W大真好 05/07 15:12
goodbearz: 自招危難部分我懂,但導致乙丙受侵害我不懂 05/09 11:57
goodbearz: 畢竟避難行為才是導致乙丙受侵害的原因而非業務過失吧 05/09 11:57
goodbearz: 這裡我卡住了 05/09 11:59
goodbearz: 從發現堵車到煞車,並未造成乙丙的傷害、毀損 05/09 13:51
goodbearz: 那麼如何得到乙丙業務過失傷害、毀損的結果呢? 05/09 13:53
goodbearz: 是指撞擊乙車、推撞丙車同時成立兩個行為 05/09 13:55
goodbearz: 業務過失傷害毀損與故意傷害毀損,而故意部分阻卻? 05/09 13:56
goodbearz: 糟糕 越想越亂了 05/09 14:12
winterrain: 樓上把因果關係的章節多讀幾次就能明白了 05/09 14:57
winterrain: 會卡住表示不懂如何從構成要件結果認定那個行為該負 05/09 15:00
winterrain: 責 05/09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