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qoo53895: 這跟王澤鑑老師書上的拿錢買樂透中獎花用應該是類似的05/14 22:34
→ qoo53895: 概念05/14 22:34
可能不盡相同(?
如果是中彩金的例子
那麼該獎金應該不能視為父母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自由處分財產之對價
儘管該獎金依然歸小孩所有
但是小孩無從自由處分
不過今天的例子
是父母事前概括允許的零用錢
事後父母又跳出來反對的狀況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0.0.241), 05/14/2019 22:40:14
推 mainjoey: 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 相對人應該算超商 還是遊戲公司05/14 23:00
→ mainjoey: 看到那個媽媽一直和超商吵其實有點困惑 和遊戲公司說應05/14 23:00
→ mainjoey: 該更有機會吧05/14 23:00
→ mainjoey: 至於考試的時候應該要比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出發吧05/14 23:02
→ mainjoey: 痾 應該說法代的角度出發 05/14 23:05
推 edward0811: 小孩不知道1萬多難賺,大安區更難懂 05/15 00:54
推 edward0811: 小時候買過任天堂4千多元卡帶也幾千元 05/15 00:57
推 edward0811: 任天堂應也等於現幾萬元,小時候那懂錢05/15 00:58
→ edward0811: 和遊戲廠商退錢,保證最快,應該會退05/15 00:59
推 edward0811: 一萬元算便宜了,如果能好好教育他05/15 01:12
→ edward0811: 爸媽了解他玩怎樣遊戲,不是一昧指責他05/15 01:13
→ edward0811: 了解小孩,比討回一萬元,封鎖遊戲重要05/15 01:14
推 edward0811: 日本規定未滿18, 月課金上限2萬日幣內05/15 01:18
→ edward0811: 台灣可能要定個上限,非全面禁止課金05/15 01:18
→ f22: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契約行為,原則上效力未定,有效是例外。05/15 02:36
→ f22: 例外就應該從嚴解釋,所以目的性限縮適用範圍會比較正確。05/15 02:37
推 ILoveMegumin: 他能不能處分那個壓歲錢與他跟廠商訂契約的效力05/15 10:00
→ ILoveMegumin: 應該要分開看吧05/15 10:00
推 kidd0: 目的限縮+1,84條是讓限制行為人不用每個小交易都要法代承05/15 10:02
→ kidd0: 認,但不是讓他可以想怎麼花就怎麼花,太過寬鬆解釋會讓保05/15 10:02
→ kidd0: 護限制行為人的規定形同具文。05/15 10:02
推 vendor: 這個明明去找遊戲公司就解決,媽媽放錯重點了吧05/15 10:08
推 Sadorublue: 推樓樓上 保護未成年人立場來看84條確實應該從嚴認定05/15 12:35
推 ILoveMegumin: 如果84條適用還要受77限制05/15 12:54
→ ILoveMegumin: 那84條感覺會是無意義的重複規定05/15 12:54
→ ILoveMegumin: 應該認為在限制行為人處分零用錢 05/15 12:55
→ ILoveMegumin: 完成的那個時點 05/15 12:55
→ ILoveMegumin: 法代的84條允許效力才會及於契約行為 05/15 12:55
嗯,物權行為跟債權行為應該要分開判斷。
不過這部分問題應該不大,也查到有學者寫過相關的文章(蔡晶瑩 未成年人零用金)
在這裡依照德國通說,84條可視77條的特殊規定。將84定位為法定代理人「可推知的允許」
,將法定代理人的允許範圍做延伸性、擴張性的擬制。使允許之範圍涵蓋所有與處分行為關
聯之其他行為。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0.0.241), 05/15/2019 13:20:53
推 ILoveMegumin: 既然都是擬制允許了 那事後不承認也沒用吧05/15 13:27
抱歉,刻印蟲說的沒錯
我先刪掉那段了,剛剛寫完後突然暈眩手抖,感覺全身不對勁
然後想到這邊我寫錯了(X
呃…對,如果真的是擬制的話
那就是「視為」而非「推定」
況且以未成年人的保護而言
特別在存零用金買高價品
這個存錢的過程,也不能一律說未成年人未經深思熟慮就是...(?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0.0.241), 05/15/2019 13:37:58
推 tge5052000: 84條有鼓勵儲蓄的意思,家長事後反對不生影響 05/15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