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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之子乙男與丙女結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離婚,丁由乙行使權利 負擔義務。乙罹患重病,立遺囑指定甲為丁之監護人。該遺囑指定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是B 想請問為何不是A 1091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 人。 1093:"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想請問 為何不能適用1093 (另外有看到網路上說 要 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 才可適用1093 這樣1093要在何種情形下才能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49.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8160289.A.BD2.html
kaky: 離婚又不影響丙是母親,掛的是乙;回到丙身上而已... 05/18 14:51
onasis: 1093條說的[最後]是指,父母一方已經去世了,現在[最 05/18 15:43
onasis: 後]一位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或母也即將身故 05/18 15:43
onasis: ,可以在生前以遺囑指定子女的監護人 05/18 15:43
onasis: 所以你題目裡雖然爸爸去世了,但媽媽還在,監護權一定會 05/18 15:50
onasis: 改由還在世的媽媽來行使,即便生前有監護權的爸爸以遺囑 05/18 15:50
onasis: 指定其他親友,指定也是無效 05/18 15:50
phoenix10: 感謝發文及回答 05/18 19:30
ttttt13: 無效 05/18 20:09
GOOD2: 感謝 05/18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