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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陳治宇法學大意第二編第三章民法 2-293頁 要旨: 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第三人之對於債權人與對於債務人同 ,故第三人得以對於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 註:反面解釋: 第三債務人並不得以對抗債權人之事由, 用以對抗債權人。 我對於要旨的理解: 民法第242條指的是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之權利,稱為代位權,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例如: 乙欠甲錢,丙又欠乙錢,乙對甲逾期未清償(已負遲延責任),乙又無其他財產可供償債, 且怠於行使對丙之債權,甲即可向丙請求對乙清償。 要旨是說,甲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乙之權利時,丙之對於甲與對於乙同,故丙得 以對於乙之一切抗辯,對抗甲。 反面解釋:丙並不得以對抗乙(?)之事由,用以對抗甲……? 覺得很奇怪,不懂反面解釋在說什麼? 可以請問讀通此頁的版友幫忙解說嗎?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7.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9153531.A.14E.html
mese52007: 丙不得以對甲之是由,對抗甲。 因為此時甲=乙05/30 02:21
mese52007: 事由*05/30 02:23
那丙不得以對抗甲之事由對抗甲,這裡的「對抗」是什麼意思,是指比方丙有對甲之債務 (甲又欠丙錢),丙用甲的債務又抵銷嗎? 請問可以舉例嗎? 謝謝您! 另外,我理解的「故第三人得以對於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白話一點就是 說: 丙可以對甲說:我對乙的債務十五年期限已經到了我可以不必付乙(已修改)錢,你打我啊 哈哈~ 那反面解釋是怎樣呢?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02:27:52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02:29:10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02:56:15
CCWck: 第三債務人並不得以[(債務人)對抗債權人之事由],用以對抗05/30 04:54
CCWck: 債權人。05/30 04:54
CCWck: 若甲對乙的債權已經罹於時效,第三債務人丙不能代位債務人 05/30 04:56
CCWck: 乙對甲抗辯而不還錢 05/30 04:56
CCWck: 最高法院97台上1375 05/30 04:56
所以反面解釋是說: 丙不能對甲說:乙欠你的錢十五年期限已經到了,所以我不用還乙錢了哈哈~ 是這樣的意思嗎? 感謝您~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14:35:21 ※ 編輯: travelaway (1.173.17.236), 05/30/2019 14:36:43
CCWck: 對 請參考上述判決 05/30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