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alyun: 目的不同,案例一故意傷害後沒有期待他留下來救助的可能。 06/01 11:45
→ walyun: 案例二有期待可能性(重點在逃逸不救助) 06/01 11:45
→ brella: 因為最近收到一個案子就是這樣,原審法院認為甲不構成肇逃 06/01 11:48
→ brella: 。但檢方不爽,在上訴書訐譙該刑議。 06/01 11:48
→ brella: 指案例一的部分。 06/01 11:49
推 walyun: 是說我看到某些判決對故意肇事有鬆動,開始認為故意的也 06/01 11:52
→ walyun: 算 06/01 11:52
推 ROCKMANX6: 運作起來就是這樣沒錯。 06/01 11:56
推 winterrain: 你發現不合理的地方了 因為102決議結論是錯的 06/01 12:58
→ winterrain: 我覺得777出來後 應該會讓不同意決議的法官有了判決 06/01 13:00
→ winterrain: 的依據 06/01 13:00
推 WESTONE: 一起讀判決的粉專有提到釋777中對此議題討論,可參考。 06/01 13:31
推 damonwhk: 肇逃是危險犯的概念,保護目的不同。不該排除故意。 06/01 13:34
推 benjamin1169: 這樣撞人後逃逸算單一行為嗎?既然故意撞人本來就 06/01 18:27
→ benjamin1169: 不太可能有救助行為,那撞人本身應該算單一行為一罪 06/01 18:27
→ benjamin1169: 一罰? 06/01 18:27
推 socepkea: 肇逃不可能期待嫌疑人救護,怎麼會不該排除故意? 06/02 21:40
→ socepkea: 我故意肇事致人受傷,然後還負救護被害人義務? 06/02 21:41
推 socepkea: 如果我故意傷害人,若不採取救護措施難道也犯遺棄罪? 06/02 21:43
推 y0707186: 第一 犯罪能量是個沒有意義的定義 再來 即便成立仍是想 06/03 13:42
→ y0707186: 像競合掉 最後 其實這問題從法定刑切入也可以合理解決 06/03 13:42
推 ilove0shanya: 應該說185-4這法條本來就很有問題 08/08 23:32
→ ilove0shanya: 所以我故意撞你 還要留下來按照道理不合邏輯 08/08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