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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之銘言 :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決議 : 及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 : 的見解 :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 故意的話就應該成立殺人或傷害罪 : 但777號卻認為含故意肇事 : 請問有哪位大師可以解決小弟疑惑?? 一些想法,懇請各位大大賜教。 案例一: 甲駕車故意撞傷乙後逃逸。(輕傷) 案例二: 甲駕車過失撞傷乙後逃逸,事後過失傷 害部分與乙以1億元達成和解,乙撤回 告訴。(輕傷) 依照102年9次刑議見解。 犯罪能量較高的案例一,甲只須負故意 傷害罪。 反而案例二的甲,即便過失傷害與告訴 人和解,卻仍然需要受到肇事逃逸罪的 追訴。 還是小弟搞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167.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9360157.A.C87.html ※ 編輯: brella (110.28.167.127), 06/01/2019 11:38:32 ※ 編輯: brella (110.28.167.127), 06/01/2019 11:45:10
walyun: 目的不同,案例一故意傷害後沒有期待他留下來救助的可能。 06/01 11:45
walyun: 案例二有期待可能性(重點在逃逸不救助) 06/01 11:45
brella: 因為最近收到一個案子就是這樣,原審法院認為甲不構成肇逃 06/01 11:48
brella: 。但檢方不爽,在上訴書訐譙該刑議。 06/01 11:48
brella: 指案例一的部分。 06/01 11:49
walyun: 是說我看到某些判決對故意肇事有鬆動,開始認為故意的也 06/01 11:52
walyun: 算 06/01 11:52
ROCKMANX6: 運作起來就是這樣沒錯。 06/01 11:56
winterrain: 你發現不合理的地方了 因為102決議結論是錯的 06/01 12:58
winterrain: 我覺得777出來後 應該會讓不同意決議的法官有了判決 06/01 13:00
winterrain: 的依據 06/01 13:00
WESTONE: 一起讀判決的粉專有提到釋777中對此議題討論,可參考。 06/01 13:31
damonwhk: 肇逃是危險犯的概念,保護目的不同。不該排除故意。 06/01 13:34
benjamin1169: 這樣撞人後逃逸算單一行為嗎?既然故意撞人本來就 06/01 18:27
benjamin1169: 不太可能有救助行為,那撞人本身應該算單一行為一罪 06/01 18:27
benjamin1169: 一罰? 06/01 18:27
socepkea: 肇逃不可能期待嫌疑人救護,怎麼會不該排除故意? 06/02 21:40
socepkea: 我故意肇事致人受傷,然後還負救護被害人義務? 06/02 21:41
socepkea: 如果我故意傷害人,若不採取救護措施難道也犯遺棄罪? 06/02 21:43
y0707186: 第一 犯罪能量是個沒有意義的定義 再來 即便成立仍是想 06/03 13:42
y0707186: 像競合掉 最後 其實這問題從法定刑切入也可以合理解決 06/03 13:42
ilove0shanya: 應該說185-4這法條本來就很有問題 08/08 23:32
ilove0shanya: 所以我故意撞你 還要留下來按照道理不合邏輯 08/08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