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risOvO: 共犯的逾越過剩行為,僅乙負過失致重傷的罪責 06/08 21:12
→ ChrisOvO: *傷害致重傷才對,不好意思 06/08 21:14
推 kevin0727a: 甲乙的傷害罪犯意聯絡只有到第一次的傷害結束,乙又 06/08 22:32
→ kevin0727a: 痛毆丙的部分不論是傷害致重傷或故意重傷害,與甲都 06/08 22:32
→ kevin0727a: 無犯意聯絡,所以這部分甲應無責,我的淺見喇,一起 06/08 22:32
→ kevin0727a: 討論 06/08 22:32
推 aazzdd1234: 小的淺見:這題應該是屬於共同正犯之逾越 應視甲客觀 06/08 23:12
→ aazzdd1234: 上能否預見加重結果論斷。因為甲站在原地不動,看不出 06/08 23:12
→ aazzdd1234: 來有「脫離」意思得因果關係切斷。 06/08 23:12
推 a5401920: 這是兩個行為的問題吧,前面傷害結果依通說的區分理論下 06/09 04:27
→ a5401920: 對於犯罪結果都有支配所以是共同正犯,後面的乙再另行起 06/09 04:27
→ a5401920: 意就是另外一個行為了,所以殺人結果也是他自己負責 06/09 04:27
推 a5401920: 而且應該也不生逾越的問題,因為所謂的逾越是指在計畫中 06/09 04:31
→ a5401920: 做出了超脫犯意聯絡的犯罪,但是這是後面另行起意的計畫 06/09 04:31
→ a5401920: 已經結束了,所以並非逾越概念 06/09 04:31
推 sky2327189: 推a大,甲乙本欲離去,表示原定犯罪計畫已完成。然後 06/09 09:13
→ sky2327189: 乙被丙挑釁有種就打死他,乙失去理智之後憤而繼續痛毆 06/09 09:13
→ sky2327189: 丙,主觀上縱無使丙重傷的直接故意,亦可能具有未必故 06/09 09:13
→ sky2327189: 意,故成立重傷罪。 06/09 09:13
推 sky2327189: 個人認為已經變成大怒神的人,至少要論以間接故意(不 06/09 09:18
→ sky2327189: 管三七二十一,我就是要揍扁你,無所謂!乎怡系啦!) 06/09 09:18
→ sky2327189: ,還請各位大大一起參與討論。 06/09 09:18
推 xgMd1trtw: 這題看起來是逾越 但如a大 逾越應該是指在共同犯意下 06/10 14:31
→ xgMd1trtw: 自己超脫出去的,這題像另行起意 06/10 14:31
→ kb67246: 不好意思,我想問一下如果這一題結果是乙的另行起意數行 06/10 19:00
→ kb67246: 為侵害同一個身體法益,要怎麼競合? 普通傷害跟重傷害 06/10 19:00
→ kb67246: ,是邏輯上必然包含的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嗎? 06/10 19:00
推 ericwang0919: 回K大,若另行起意的數行為只會是與罰之前後行為或 06/10 19:28
→ ericwang0919: 是實質競合哦,一行為的才會是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 06/10 19:28
推 ericwang0919: 自己見解是,因爲前後行為只侵害1個身體法益,應論 06/10 19:33
→ ericwang0919: 與罰之前行為,僅論後行為的第278條故意使受重傷, 06/10 19:33
→ ericwang0919: 有錯再請大家指教! 06/10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