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nterrain: 你理解正確 有考上的潛力06/12 11:30
→ winterrain: 其他人沒有發現爭點在那裡 06/12 11:30
推 ejrq5785: 推06/12 15:09
推 aaaaaz22: 推06/12 17:02
推 wayhwa: 我錯了 06/12 17:11
推 Help: 一般針對不在場至多討論預備犯; 但前置說較特別要論以未遂 06/12 21:28
推 GA448155: 我覺得這題好難,原來考點這麼深06/12 21:58
推 aaaaaz22: 其實沒這麼難,只要心裏不要有「誤認就是客錯」的先入為06/12 22:22
→ aaaaaz22: 主就好,要記得說理而不是結論呀~06/12 22:22
推 GA448155: 這題到底會不會考啊,還是只是個人學者出題的意見。06/13 03:41
→ GA448155: 感覺這題跟一般題目混在一起,會被搞亂觀念。06/13 03:41
我自己的猜測,終究要看題目敘述
如果是有先前喝酒的敘述,那麼便是原因自由行為下(喝酒時已有對之後實施之犯罪有故意
過失)發生客體錯誤時,可以考慮上述的解題。
反之,如果是一般「A在酒醉時看到甲卻誤以為是仇人乙而殺之」
那應該只是一般的客體錯誤處理,然後在罪責討論19條。
→ GA448155: 我的問題就是,萬一國家考試要看你寫的是主流答案,對A06/13 03:45
→ GA448155: 成立271殺人既遂、原因自由行為,等價客體錯誤,採法定06/13 03:45
→ GA448155: 符合說,不阻卻故意。06/13 03:45
→ GA448155: 對乙不成立本罪,因為乙不在場,也未著手。06/13 03:45
→ GA448155: 那這樣一來,遇到酒醉誤認殺人,應該要往那種方向寫會比 06/13 03:45
→ GA448155: 較好?06/13 03:45
→ GA448155: 雖然現在兩種方向的觀念都懂了。06/13 03:45
→ GA448155: 只是不知道該如何區分,應該採那種方向去寫。 06/13 03:45
推 GA448155: 有沒有人能區別一下題目,怕會遇到兩種類似題。06/13 04:15
其實原因自由行為下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依打擊錯誤處理及客體錯誤處理我都有看過。
不過如果是依照客體錯誤來處理,我認為這應該是在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理上採「例外說」的
形式。
反之,採「構成要件說」的話,則可以考慮打擊錯誤來做處理。
只是以我個人而言,雖然目前比較偏向後者,不過事實上「間接正犯下依打擊錯誤處理」的
方法,間接正犯的極限,也是這方法的極限。
也就是,在犯罪支配理論的三大例外:「純正身分犯、已手犯、義務犯」中會出問題。
於這三種情況,無親自實施/無此身分/無保證人地位者,至多也只能論以共犯。
以己手犯,通姦,為例:
沒有實際通姦者,無從成立間接正犯,合情合理。
不過套用在原因自由行為下的客體錯誤仍然是依打擊錯誤處理的話,就怎麼看怎麼怪了。
假設甲男要通姦A女,故意喝到爛醉,然後侵入A宅,結果誤A女之兄弟B為A而通姦之
(這例子真有喜感XDD)
如果依「清醒的甲論以間接正犯處罰」來看,實在無法合理解釋這時甲仍要負通姦之責的樣
子。
當然,也是因為我還學藝不精...
會再多多研究的QQ
感謝各位大大!
推 gamebird: 只有這篇對 勸考生對國考版的推文自己要有篩選力06/13 09:33
推 louis8852: 推 06/13 14:58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0.204.53 臺灣), 06/13/2019 15:28:13
→ Yakei: 其實喝酒壯膽跟喝醉是有很大差別的 06/14 03:38
推 GA448155: 我好像有點懂了,主要是在先前有沒有決議把? 06/14 06:23
→ GA448155: 假如一開始前往乙宅前,已有決議要殺特定之人,然後明之 06/14 06:23
→ GA448155: 喝酒會酒後失態,卻故意喝酒自限於無責任能力,然後在前 06/14 06:23
→ GA448155: 往乙宅的時候,發生客體誤認,誤A為乙而殺之,就要討論 06/14 06:23
→ GA448155: 因果誤歷程重大偏離之打擊錯誤,對A成立過失致死,對乙 06/14 06:23
→ GA448155: 成立殺人未遂。 06/14 06:23
→ GA448155: 如果只是在一般情況下,假如甲和乙互為仇人,某天甲喝醉 06/14 06:29
→ GA448155: 酩酊走在路上,剛好遇到長得像乙的A,卻一時興起犯意, 06/14 06:29
→ GA448155: 然後誤A為乙而殺之,是不是就是採一般的客體發生誤認, 06/14 06:29
→ GA448155: 為等價之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對A成立2 06/14 06:29
→ GA448155: 71殺人既遂罪。 06/14 06:29
→ GA448155: 對乙不需討論,殺人之意圖和行為,已充分評價在A身上, 06/14 06:29
→ GA448155: 所以對乙不成立任何罪責。 06/14 06:29
推 reclaim830: 推 06/14 12:42
推 bettybuy: 我有一個疑惑,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 06/14 18:40
→ bettybuy: 原則嗎? 06/14 18:40
→ bettybuy: 喔喔我自己看到討論了XD 原來是前置說的關係,將著手時 06/14 18:42
→ bettybuy: 點提前到原因行為! 06/14 18:42
推 howard1989: 樓上Ga大的觀念怪怪的 06/14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