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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因丁結婚給與40 萬元;因戊營業而給與100 萬元;於乙 出國旅遊時給與20 萬元。關於歸扣權利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為歸扣權利人,丙、丁、戊則否 B 乙、丁為歸扣權利人,丙、戊則否 C 乙、丙、丁為歸扣權利人,戊則否 D 乙、丙、丁、戊均為歸扣權利人(解答為D) 關於本題之詳解丙丁戊應符合1173之生前特種贈與而應歸扣。 但本題中妻子乙因旅遊而給予應該不算1173之生前特種贈與。 (依照27上字3271號判例:1173所列舉之贈與事由,係限定其適用範圍, 並非例示之規定,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自屬不能適用。) 那本題中妻子乙因旅遊而受贈之20萬之歸扣依據為何?是1148-1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85.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0699435.A.BD1.html
jason790412: 歸扣*權利*人 06/17 00:24
imymeyou: 感謝解惑 06/17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