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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在馬路上拾獲乙之身分證、健保卡及其薪資證明等單據,甲貼上自己照片重新影印後,以乙之名義向丙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填上甲之居所、電話,作為通訊處所與聯絡方式。經查丙疏忽未仔細審查原證件,便核發信用卡與甲。俟甲刷爆信用卡後,其以此係乙之卡債為由不願付款,丙即訴請乙給付,乙拒不承認該債務。 Q:若乙因此項卡債遲未清償,致遭聯合信用卡中心註記個人信用不良,3 年後,乙請求甲丙連帶賠 償其損害,問丙有無抗辯可資主張? 法條:依據民法185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想問的點在下面------- 丙疏忽審查有過失在先,但是縱使丙審查無過失,甲冒名貼上自己照片的身份証和健保卡之雙證件影本,丙盡注意義務查證仍可能被騙。 (1)這樣丙是否仍算是有過失? (2)信用卡中心註記信用不良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法行為? 然後依據197第1項,乙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人起,超過2年不行使,請求權已消滅,丙可主張時效抗辯,但這個爭點不是我想問的地方,一併附上。 懇請大家提供寶貴意見予以指導,不勝感激,感謝萬分。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15.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1368381.A.3E4.html
smallqTarot: (1)按消保法第7條銀行丙負無過失責任;次按實務見解 06/24 21:09
smallqTarot: 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甲丙間即無債之關係(57,2965) 06/24 21:11
smallqTarot: 不論怎樣丙均應負侵權責任 06/24 21:14
sky2327189: 謝謝s大,太厲害了!! 06/24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