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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 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 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 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 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直轄 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 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 1. 總統並沒有規定最低投票人比例 反而規定縣市長 為何? 2. 為什麼區域立委和原住民立委及市議員 過關標準不同? 這個計算方法有什麼立法原因嗎.. 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66.1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1383450.A.C01.html
youngsam: 第一項的是應選一席的,第二項的是選出複數當選者。 06/24 21:39
youngsam: 立法原因就不知道了。 06/24 21:41
souldragon: 那請教總統也是一席 怎麼沒規定20%?這個20%到底是什 06/24 21:48
ZhungHao: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是規範總統的 第63條也有20%(同額 06/25 01:19
ZhungHao: 時) 06/25 01:19
damonwhk: 立法原因應該是基礎民意代表性。 06/25 10:17
souldragon: 請教 是否滿額時就沒有20%的限制?不足額才有20%? 06/25 12:35
souldragon: 例如參選爆炸 結果第一名得票率不到20% 一樣算當選?? 06/25 12:36
youngsam: 同額或不足額才有此限制,其他就相對多數當選 06/25 13:25
souldragon: 這樣很奇怪啊 譬如學校或公司做筆試 平均未滿60不錄取 06/25 15:19
souldragon: 這個是低標設定 為何參加人數爆炸反而沒有低標設定?? 06/25 15:20
souldragon: 相對多數當選 第一名得票率19%也算?? 看不懂邏輯是什 06/25 15:21
youngsam: 本國的法律就這樣規定的,這是立法形成自由,當初就這樣 06/25 15:53
youngsam: 立法的,你可以說他不合理但是就這樣啊,也沒違憲 06/25 15:53
ZhungHao: 相對多數呀,我國並沒有設定絕對多數制,所以即便只有19 06/25 16:35
ZhungHao: %也有機會當選,不過總統和縣市長應該沒有這個往例 06/25 16:35
youngsam: 說真的沒必要鑽牛角尖到這個地步 06/25 17:18
zzzzaaaa: 等到毒梟或黑道治國時你就了解為啥要這樣立法了 06/26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