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sa8443 (誠誠)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關於指認可否作為有罪證據的認定
時間Wed Jul 24 09:09:20 2019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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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有罪證據的認定,需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證據。
二、指認,為被害人或目擊證人指出實行犯罪之人,性質上屬於供述證據,並依刑訴法第
159條規定,乙於警詢時的指認,除有法律規定者外,不得的作為證據。
三、乙原則上需到庭踐行具結、交互詰問訴訟程序,如發生到庭後不一致的供述,或是發
生刑訴法第159條之3所列1至4款情形,則要符合下列情況,才能作為證據:
(一)可信性:乙於警詢所為的指認陳述,如非經強暴、脅迫、暗示、引誘等不正方法所
取得的供述證據,則俱備可信性。
(二)且乙的指認能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俱備必要性
四、綜上所述,若有符合上列情況,法院可依此作為認定甲有罪證據的認定
不知道這樣思考是否正確,希望大家能給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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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sss0960193: 我覺得這題要用159之5 07/24 09:25
→ ssss0960193: 圖上是周昉書上的指認方法 07/24 09:28
推 ssss0960193: 到庭後不一致的話,不是要用159之2嗎 07/24 09:46
→ fcz973: 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07/24 11:57
推 ericwang0919: 討論警察「僅」拿通緝犯的照片請乙「指認」的部分, 07/24 14:03
→ ericwang0919: 警察有無遵守或已違反其相關規定!若乙的供述證據若 07/24 14:03
→ ericwang0919: 具可信性及必要性,且不符159之1~之4時,則用159 07/24 14:03
→ ericwang0919: 之5例外有證據能力。 07/24 14:03
→ davidhsu: 應該是在考單一指認的證據能力吧? 07/28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