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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有罪證據的認定,需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證據。 二、指認,為被害人或目擊證人指出實行犯罪之人,性質上屬於供述證據,並依刑訴法第 159條規定,乙於警詢時的指認,除有法律規定者外,不得的作為證據。 三、乙原則上需到庭踐行具結、交互詰問訴訟程序,如發生到庭後不一致的供述,或是發 生刑訴法第159條之3所列1至4款情形,則要符合下列情況,才能作為證據: (一)可信性:乙於警詢所為的指認陳述,如非經強暴、脅迫、暗示、引誘等不正方法所 取得的供述證據,則俱備可信性。 (二)且乙的指認能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俱備必要性 四、綜上所述,若有符合上列情況,法院可依此作為認定甲有罪證據的認定 不知道這樣思考是否正確,希望大家能給點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01.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3930563.A.D86.html
ssss0960193: 我覺得這題要用159之5 07/24 09:25
ssss0960193: https://i.imgur.com/UXr9GAB.jpg 07/24 09:27
ssss0960193: 圖上是周昉書上的指認方法 07/24 09:28
ssss0960193: 到庭後不一致的話,不是要用159之2嗎 07/24 09:46
fcz973: 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07/24 11:57
ericwang0919: 討論警察「僅」拿通緝犯的照片請乙「指認」的部分, 07/24 14:03
ericwang0919: 警察有無遵守或已違反其相關規定!若乙的供述證據若 07/24 14:03
ericwang0919: 具可信性及必要性,且不符159之1~之4時,則用159 07/24 14:03
ericwang0919: 之5例外有證據能力。 07/24 14:03
davidhsu: 應該是在考單一指認的證據能力吧? 07/28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