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oatLord: 新的事實=不同犯罪事實=非同一案件 07/24 22:00
推 louis11811: 這題實務是認為,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屬於實質上一罪, 07/24 22:06
→ louis11811: 因此係同一案件;而致死的事實是發生在不起訴處分確定 07/24 22:06
→ louis11811: 後,依刑訴260條1款檢察官得以發生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再 07/24 22:06
→ louis11811: 行起訴。 07/24 22:06
推 BoatLord: 感謝樓上糾正 07/24 22:28
推 Nonchikandes: 告乃之罪撤回告訴後,如誤為起訴,法院的不受理判決 07/25 09:35
→ Nonchikandes: 僅生形式確定力;但就檢察官再行起訴部分,因為260 07/25 09:35
→ Nonchikandes: 的關係,具有類似判決之實體確定力(既判力),故須有 07/25 09:36
→ Nonchikandes: 法定事由才可再行起訴 07/25 09:36
推 Nonchikandes: 所以我想你如果從「不起訴確定處分因為260而有實體 07/25 09:46
→ Nonchikandes: 確定力」的概念出發,應該理解上會能通順 07/25 09:47
推 chihchingho: 你的問題很好,當初319槍擊案有發生過爭議 07/25 11:48
→ chihchingho: 目前比較多數的實務看法認為,不起訴都會發生實質確 07/25 11:50
→ chihchingho: 定力,因此260適用所有的不起訴處分,當然也有部分見 07/25 11:50
→ chihchingho: 解認為不起訴處分要依款次不同,有些不生實質確定力 07/25 11:51
推 chihchingho: 你有注意到這個點,讀得相當熟,應該大有可為XD 07/25 13:43
→ davidpop: 原來是實務見解分歧~感謝各位! 07/25 14:33
→ lurara: 這一題就是考你同一性+什麼是非告訴乃論(簡單) 07/25 14:34
推 gossipcat223: 260依實務應該僅及於事實上同一,那麼實質上一罪應 07/25 17:25
→ gossipcat223: 該仍能起訴囉,即為何不能是B 07/25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