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nrychang (Tray)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侵權行為(第三人侵害債權)
時間Thu Jul 25 23:08:20 2019
以下是105年司律一試考古題第19題
19、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他人使用,A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6個月,甲在該6個月內
無法將A屋出租。乙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如何?
(A)乙僅須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即可
(B)乙僅須賠償甲6個月租金之損失即可
(C)乙除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外,尚須賠償甲6個月租金之損失
(D)乙除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以及6個月租金之損失外,尚須給付予甲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答案是C,詳解給我民法§216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A屋之修繕費為「所受損害」而6個月租金之損失則為「所失利益
」均在賠償範圍之列。
我選A,理由是通說認為侵權行為(§184I前段)不保護「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
目前還是有點搞不懂,雖然本題可以解釋成「侵害所有權」,§216只是決定「賠償範圍」
但參考書有個例子是:
歌星A在開車與路人B發生車禍,導致歌星A不能出席演唱會,A不能向B請求演唱會酬勞,
理由是§184I不保護債權
(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V102R01.pdf,最後一頁)
倘若如此,可否解釋成路人B侵害歌星A身體健康權,
再用§216擴張損害賠償範圍至演唱會酬勞呢?(演唱會酬勞屬於§216Ⅱ「可得預期之利益」?
還請各位指點迷津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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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2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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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nrychang (140.112.25.121 臺灣), 07/25/2019 23:10:22
※ 編輯: henrychang (140.112.25.121 臺灣), 07/25/2019 23:25:10
→ JackChe: 後面那個例子A還是可以請求演唱會損失的所失利益吧 是經 07/26 00:14
→ JackChe: 紀公司不能主張債權被侵害所以請求演唱會辦不成的損失吧 07/26 00:15
推 a5401920: 你把權利侵害跟損害概念混為一談了 07/26 00:20
→ a5401920: 乙是侵害甲之所有權,進而使甲產生損害、即房屋損壞、收 07/26 00:21
→ a5401920: 不到租金,而損害賠償當然要把這兩個都彌補起來 07/26 00:21
→ henrychang: 原來一開始參考書的例子就搞錯了,感謝解答! 07/26 00:24
推 a5401920: 根本不生侵害債權之問題 07/26 00:24
→ a5401920: 至於歌星能不能用身體權去扯喪失報酬,這邊是責任範圍因 07/26 00:26
→ a5401920: 果關係的考點 07/26 00:26
推 akarin95423: 觀念有誤,這個張台大老師上課時有強調過,已經侵害 07/26 15:57
→ akarin95423: 所有權了沒有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問題,是216所失利益 07/26 15:57
→ akarin95423: 更正一下,應該是書上有強調 07/26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