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各位高手,有關信託課稅,有個地方想請教大家 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 贈與給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這個法條我能接受,因為實質是把財產透過信託間接移轉給受益人(他益信託) 流程圖: 委託人(A)======>受託人(B銀行)=====>受益人(A子) A=>B免贈與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是形式上移轉,免贈與稅) B=>A子免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 與受益人之間的也是免課徵贈與稅_           我有疑問的點是在於為什麼透過B銀行移轉給A子一樣免贈與稅? 上續條文不是已經說,他益信託要課徵贈與稅嗎? 而且兩個條文都是透過受託人轉給受益人阿 這樣條文兩個不是就互相矛盾跟打架? 還是各位高手大大指點...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105.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4155938.A.010.html
LinBurro: 他益信託原則在「成立時」就課徵贈與稅,成立後,不論委 07/27 01:00
LinBurro: 託人移轉給受託人,或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受益人, 07/27 01:00
LinBurro: 都為形式上移轉,不再課稅了,並沒有矛盾。 07/27 01:00
版友您好,您的意思是指成立時候當下在信託契約上面直接請受託人將信託財產 轉交給受益人,這時候要課徵贈與稅,因為實質上就是移轉給受益人 但,我們在簽訂信託契約的同時,受益人又不可能沒寫,這樣怎麼成立信託契約 所以這時候不會產生信託契約,唯有一種狀況成立後移轉給受益人不用課贈與稅 我目前的思考是認為,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受益人先寫成自己 然後成立後當下,去變更信託契約,請受託人轉交給受益人,這時候才不用課到稅 不知道我這樣的概念跟理解是不是正確的,謝謝 ※ 編輯: alvn (122.100.105.130 臺灣), 07/27/2019 01:47:48
youngsam: 沒這種事,就是要課稅,國家不可能放著這麼明顯的漏洞。 07/27 08:26
LinBurro: 成立當下怎麼會直接給受益人,成立當下是交受託人管理、 07/27 08:35
LinBurro: 處分後,才將信託利益給受益人。而你後面的例子,依遺 07/27 08:35
LinBurro: 贈稅法ꜵ-1II,變更受益人時課徵贈與稅。 07/27 08:35
kuo5217: 基本上B銀行是中間人 不管什麼稅都跟他無關 真正有贈與稅 07/27 09:40
kuo5217: 義務的是A給A子這筆錢 如果照你說的 B銀行給A子也課贈與 07/27 09:40
kuo5217: 稅不就同一筆錢課兩次稅了嗎 07/27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