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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vn (氣勢長紅)》之銘言: : 請問各位高手,有關信託課稅,有個地方想請教大家 : 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 : 贈與給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這個法條我能接受,因為實質是把財產透過信託間接移轉給受益人(他益信託) : 流程圖: : 委託人(A)======>受託人(B銀行)=====>受益人(A子) : A=>B免贈與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是形式上移轉,免贈與稅) : B=>A子免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 : 與受益人之間的也是免課徵贈與稅_ :           : 我有疑問的點是在於為什麼透過B銀行移轉給A子一樣免贈與稅? : 上續條文不是已經說,他益信託要課徵贈與稅嗎? : 而且兩個條文都是透過受託人轉給受益人阿 : 這樣條文兩個不是就互相矛盾跟打架? : 還是各位高手大大指點...謝謝 個人雖非專業,發表一點淺見和看法,如果有誤還請各位大大指正 先來看法條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之一條第一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 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之二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由上述法條得知,贈與稅之課稅標的是「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不是「信託財產」。 所以就原PO所舉的案例中,提及以下行為: 一、A(委託人)與B銀行(受託人)成立以A子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依照遺產及贈與   稅法(以下稱遺贈稅法)第五之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A將享有利益之權利贈與A子   ,故應按遺贈稅法第十之二條各款規定計算享有利益之權利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 二、A(委託人)與B銀行(受託人)成立信託所移轉之信託財產,屬於形式上的移轉,   按遺贈稅法第五之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不課徵贈與稅。 三、於信託關係存續中,B銀行(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予A子(受益人),   亦屬於形式上之移轉,依遺贈稅法第五之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不課徵贈與稅。 綜上所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之一條、第五之二條所規定的客體不同,故發生不同之租 稅效果,難有兩法條牴觸矛盾之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96.1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4195664.A.319.html ※ 編輯: hsinchen (1.168.196.127 臺灣), 07/27/2019 10:48:30
youngsam: 這篇正解 07/27 11:11
youlre21036: 推 條列式易懂 07/27 17:45
oopp1999: 上一篇就有人回答了他的問題,他主要是問原來委託人與 07/27 17:47
oopp1999: 受益人相同不課稅,變更受益人成非委託人時會課稅 07/27 17:47
alvn: 謝謝大大 07/29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