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CWck: 367是特別規定,同時是對人義務也是對己義務 08/18 03:04
推 dd525252tw: 對出賣人而言債之本旨應係買受人給付價金受領不過是買 08/18 03:32
→ dd525252tw: 受人的從給付義務 另外個人認為再討論這個略嫌刁鑽 08/18 03:32
→ dd525252tw: 基本上受領遲延只要有提到注意義務的標準降低 以及你 08/18 03:32
→ dd525252tw: 所提到的仍可主張對待給付已為足 08/18 03:32
推 sbccenter23: 因為有實務見解認為受領義務同時為對己及對他義務 08/18 09:59
推 sbccenter23: 但這個問題有意思的是 08/18 10:12
→ sbccenter23: 循上面脈絡之後套法條固然可以解約+要求損賠 08/18 10:12
→ sbccenter23: 然而出賣人此時既然可以請求買受人給付價金 08/18 10:12
→ sbccenter23: 則出賣人能否以買受人給付(受領)不能為由解約? 08/18 10:12
→ sbccenter23: 此時民256條是否應該予以限縮? 08/18 10:12
→ sbccenter23: 我覺得是可以討論的 08/18 10:12
→ sbccenter23: 因為這種情況實際上就跟買受人已經受領一樣 08/18 10:12
→ sbccenter23: 有無必要賦予出賣人256的解約權? 08/18 10:12
→ mitransition: 如果要討論給付不能,或可思考此與234的不能受領之 08/19 15:08
→ mitransition: 異同,倘若不能受領即係受領之給付不能,則受領之給 08/19 15:08
→ mitransition: 付不能頂多只是負遲延責任而已。根本的問題或在於此 08/19 15:08
→ mitransition: 。 08/19 15:08
→ henrychang: 感謝各位的回答,感覺好像可以不用寫解約這個部分~ 08/19 21:34
→ roger191919: 在雙務契約中雙方就各自的權利義務各為債權人及債務 08/20 16:35
→ roger191919: 人,所以在動產給付義務的狀況是乙為債務人甲為債權 08/20 16:35
→ roger191919: 人,受領遲延不以可不可歸責為要件,學說通說認為通 08/20 16:35
→ roger191919: 常可以認為是可歸責於債權人(甲),所以此時是可歸 08/20 16:35
→ roger191919: 責於債權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乙用225一項免給付義 08/20 16:35
→ roger191919: 務跟267請求甲對待給付(價金)。反過來說,在價金 08/20 16:35
→ roger191919: 給付義務,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此時的此時給付不 08/20 16:35
→ roger191919: 能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乙), 08/20 16:35
→ roger191919: 乙可以用226一項請求損賠履行利益跟256解除契約。解 08/20 16:35
→ roger191919: 除契約並不會過度有利於乙,因為此時乙富有259條回復 08/20 16:35
→ roger191919: 原狀義務,如果有先收受前金要返還,只是可以用226一 08/20 16:35
→ roger191919: 項損賠要回來,而226一項但書也有規定損賠要扣掉已經 08/20 16:35
→ roger191919: 獲得的利益,此時因為法學方法的操作,依照225+267 08/20 16:35
→ roger191919: 請求的對待給付價金,會跟用226+256請求的損賠(履 08/20 16:35
→ roger191919: 行利益)範圍、大小一致。應該著重其中一個寫就可以 08/20 16:35
→ roger191919: 了吧,另一個簡單帶過。 08/20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