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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一個問題想求教 今天讀到行政執行法的救濟 依照最新實務 執行處分的救濟方式為 (聲明異議+撤銷訴訟) 我的問題為 行政執行不是有很多手段嗎嘛 ~ 例如:怠金,拆除房屋,沒入汽車..等等 針對行政執行措施中 (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 例如 拆除房屋 救濟手段就無法以 聲明異議+撤銷訴訟進行對嗎 只能以對基礎處分的救濟 也就是 行政訴訟法4條1項+8條1項=8條2項 =196條1項 這個撤銷訴訟附帶回復原狀來救濟 若是(具有處分性質的行政執行措施) 例如 限制出境 即可以 聲明異議+撤銷訴訟 進行救濟 請問這樣理解正確嗎~ 是要先區分行政執行的措施是不是行政處分 來決定是兩種救濟方式的哪一種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1.12.2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6232142.A.6DF.html ※ 編輯: dannypooh (101.11.12.248 臺灣), 08/20/2019 00:31:46 ※ 編輯: dannypooh (101.11.12.248 臺灣), 08/20/2019 00:49:56
BailiTusu: 你是不是沒有再自己讀過97年跟107年兩個決議 只記口訣08/20 01:16
BailiTusu: 式的結論?因為決議文寫得蠻清楚的 08/20 01:16
BailiTusu: 97年決議被變更的最後一句跟變更它的107年決議都強調是 08/20 01:18
BailiTusu: 「具行政處分性質」者 08/20 01:19
BailiTusu: 97年決議的這段還是繼續適用「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 08/20 01:22
BailiTusu: 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 08/20 01:23
BailiTusu: 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 08/20 01:24
※ 編輯: dannypooh (101.11.12.248 臺灣), 08/20/2019 03:48:21 ※ 編輯: dannypooh (101.11.12.248 臺灣), 08/20/2019 03:49:54
gs1: 我念的時候也有疑問說 也沒幾個 具處分性質的也不直接寫出來 08/20 09:30
gs1: 每本教科書都這樣 08/20 09:30
fragment1000: 推1樓有看決議文 08/20 09:55
BailiTusu: 是 08/20 12:23
BailiTusu: 但是屬於事實行為的執行行為也要先聲明異議 08/20 12:26
BailiTusu: 然後事實行為怎麼救濟 之後就一樣 提一般給付之訴 08/20 12:31
BailiTusu: 你講的是要連帶基礎處分一起爭執的 08/20 12:35
BailiTusu: 但沒有一定得要連帶基礎處分一起爭執 08/20 12:45
dannypooh: 謝謝B大 講解的很詳細清楚 08/20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