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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來勞煩各位大大 請問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第2項 駁回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前的訴願 應該打哪一個種類的訴願呢? 因為訴願法第2條僅規定怠為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 並未規定駁回處分的課予義務訴願 實務認為駁回處分的訴願可以直接適用 訴願法第1條的撤銷訴願 因此結論是否為 駁回處分救濟: 撤銷訴願(訴願法第1條)+駁回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行訴第5條第2項)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08.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6633383.A.687.html
dd525252tw: 通說是拒絕va 提撤銷訴願即可 即第1條第1項 08/24 18:19
dd525252tw: 行政s 則是提課予義務之訴 因為此為法律明文 拒絕va要 08/24 18:20
dd525252tw: 打這個 只是訴願法算是漏未規定ㄅ 08/24 18:20
dd525252tw: 所以結論正確喔 08/24 18:21
M4Tank: 訴願法漏未規定+1 實務認為提撤銷訴願 撤銷"駁回"的處分 08/24 18:33
EVERYheart99: 也可以這樣思考,訴願法ꜱ條1項「…認為違法或不當 08/24 19:50
EVERYheart99: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其實有將行訴法2條2項包 08/24 19:53
EVERYheart99: 含在文意裡面 08/24 19:53
EVERYheart99: 行訴法2條2項,拒為處分於相對人而言也可說是主觀 08/24 19:55
EVERYheart99: 公權利受侵害 08/24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