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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第169條之表見代理 小弟於閱讀王澤鑑老師之民法總則時 有以下之內容: 於法律行為成立後,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 對業已成立之法律行為已不生影響,自難令負授權人之責任 好像是從最高院的判決擷取的 看完這段話後有以下的問題: 1.依這段話的邏輯,法律行為作成時,本人應該是不知道自己被 表示為代理人,應該成立無權代理,為何法律行為仍能成立? 2.若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受影響,但又不對本人發生效力, 則該行為應對誰生效?依無權代理,該行為本應該是效力未定。 3.可以的話希望舉一個明確一點的例子說明適用這種見解的情形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72.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7356491.A.70C.html
fragment1000: 就是有權利外觀的無權代理 09/02 03:52
a86562018: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啊 威權代理共分兩種:1.表現 09/02 09:44
a86562018: 代理 2.狹義無權代理 09/02 09:44
dd525252tw: 可以再寫完整一點的前後文嗎 王師通常會有說明再附實 09/02 10:13
dd525252tw: 務見解原文 09/02 10:13
dd525252tw: 如果單以判決原文而言 看起來比較像是法律行為以成立 09/02 10:19
dd525252tw: 生效 雖授權人不為反對的意思表示 看似有成立表見代理 09/02 10:19
dd525252tw: 但係表見代理亦為無權代理的一種態樣 而擬制使其應負 09/02 10:19
dd525252tw: 授權人責任 這個前提是存在該代理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 09/02 10:19
dd525252tw: 未定 方有此條之適用 但如果業已成立生效 苟不論契約 09/02 10:19
dd525252tw: 相對人為誰 應認為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舉例之 例如沒有 09/02 10:19
dd525252tw: 踐行顯名主義的隱名代理 代理人沒有表明是為誰代理 這 09/02 10:19
dd525252tw: 個時候就不會讓被代理人負授權責任 09/02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