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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題憲法問題 題目出處 108警特三等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工作權限制規定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營業之方式、時間、地點所為之管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 之 (B)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年齡、道德標準等條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C)要求人民從事職業應具備一定之技能、訓練、體能等條件,須係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D)設定進入市場之數量限制條件,與申請執業之個人特質無關,且該條件之成就與否非該 個人所能左右者,須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答案 B錯 想法 本題在考釋字584號 我想問B C D答案 B選項是否應該改為客觀條件才對 那C選項 屬於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還是客觀條件呢??? 又 如何區分 公共利益 和重要的公共利益??? 以及D選項 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又有何不同呢?? 這邊我在釋字584號找不到答案 還請高手解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8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7815500.A.51D.html
weiweiya: B 客觀條件 09/07 08:37
kb67246: A是職業執行 09/07 10:28
kb67246: B,C,D是職業選擇 09/07 10:28
kb67246: 關於從事職業之(A)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 09/07 10:28
kb67246: 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 09/07 10:28
kb67246: 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B)"主觀條件",例如知識 09/07 10:28
kb67246: 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 09/07 10:28
kb67246: 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 09/07 10:28
kb67246: 在 09/07 10:28
kb67246: 幫你標好,所以限制人民選擇職業必須要符合“重要之公共 09/07 10:28
kb67246: 利益”,如果只是執行事項則是“公共利益”。另外,只有D 09/07 10:28
kb67246: 才是客觀條件 09/07 10:28
多謝兩位 再請問樓上 若B為主觀條件 但主觀條件為個人努力可以改變 但年齡無法改變 啊 客觀條件才是個人努力無法改變 這樣有錯嗎? ※ 編輯: overtop2 (218.187.97.138 臺灣), 09/07/2019 10:39:20
overtop2: 所以B是錯在 重要公共利益 而不是公共利益嗎?? 09/07 10:40
kb67246: 理由書都節錄給你了,你多看幾次吧…,這題雖然看似考得 09/07 12:26
kb67246: 很細,不過他都把公共利益跟重大公共利益引號起來了… 09/07 12:26
dd525252tw: 主觀跟客觀的區分方式就是是否能以個人能力所及 考試 09/07 16:10
dd525252tw: 什麼的均屬主觀限制 所以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即可 獨佔 09/07 16:10
dd525252tw: 事業等等的為客觀限制 就算一個人再怎麼努力都無法達 09/07 16:10
dd525252tw: 成 要追求特別重要公告利益 09/07 16:10
dd525252tw: 你去刁鑽年齡不可改變就太鑽牛角尖了... 09/07 16:10
dd525252tw: B就是錯在要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才可達成 換個講法好了 09/07 16:13
dd525252tw: 主觀可把他當成對人的限制 就好比民訴的既判力主觀範 09/07 16:13
dd525252tw: 圍一樣 是針對人 而非事務 09/07 16:13
davidhsu: 重大公益、特別重大公益是米派三重審查基準用語,要先理 09/07 17:16
davidhsu: 解基本權違憲審查,不然都只是死背 09/07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