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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之中斷有3個事由 請求 承認 起訴 其中起訴若撤回或被駁回 但起訴狀送達於相對人者視為請求履行 而適用第130條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另行起訴中斷時效 而不直接適用第131條之時效不中斷 我的問題是 第129條2項各款於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由 若有撤回等不中斷之事由(第132~136條)時 是否也有類似前述視為請求履行的適用 而適用130條之6個月另行起訴之規定 不直接適用第132~136條的時效不中斷? 我個人想法應該是有 但是不是很確定 希望版上各位可以解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6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8295505.A.85F.html
CCWck: 看135 09/12 23:58
CCWck: 如果本來就使用130,那135不就重複規定? 09/12 23:59
CCWck: 而且130是處理129第一項第一款的 09/12 23:59
CCWck: 132-136是處理129第二項 09/13 00:00
qaz80691: 所以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嗎? 09/13 00:28
qaz80691: 可是起訴撤回有適用 可是效力相同的沒適用感覺很怪 09/13 00:34
qaz80691: 而且起訴撤回視為請求履行是判例見解 應該不算是重複規 09/13 00:46
qaz80691: 定 09/13 00:46
damonwhk: 有。例如調解不成立視為不中斷時,調解聲請書送達對造時 09/13 12:53
damonwhk: 視為請求,在六個月內起訴的話,仍然不會罹於時效消滅。 09/13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