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az80691 (sleeper)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消滅時效中斷的問題
時間Thu Sep 12 21:38:23 2019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之中斷有3個事由
請求 承認 起訴
其中起訴若撤回或被駁回
但起訴狀送達於相對人者視為請求履行
而適用第130條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另行起訴中斷時效
而不直接適用第131條之時效不中斷
我的問題是
第129條2項各款於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由
若有撤回等不中斷之事由(第132~136條)時
是否也有類似前述視為請求履行的適用
而適用130條之6個月另行起訴之規定
不直接適用第132~136條的時效不中斷?
我個人想法應該是有
但是不是很確定
希望版上各位可以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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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Wck: 看135 09/12 23:58
→ CCWck: 如果本來就使用130,那135不就重複規定? 09/12 23:59
→ CCWck: 而且130是處理129第一項第一款的 09/12 23:59
→ CCWck: 132-136是處理129第二項 09/13 00:00
→ qaz80691: 所以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嗎? 09/13 00:28
→ qaz80691: 可是起訴撤回有適用 可是效力相同的沒適用感覺很怪 09/13 00:34
→ qaz80691: 而且起訴撤回視為請求履行是判例見解 應該不算是重複規 09/13 00:46
→ qaz80691: 定 09/13 00:46
推 damonwhk: 有。例如調解不成立視為不中斷時,調解聲請書送達對造時 09/13 12:53
→ damonwhk: 視為請求,在六個月內起訴的話,仍然不會罹於時效消滅。 09/13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