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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昨天有一則新聞,內容是一名基於對車主停車位置不滿,想給他一個教訓, 遂私自以大鎖將車鎖住,使車主無法駕駛機車。到地檢署後,檢察官以強制罪不起訴, 大致上的理由是「強制罪是對人,不是對物」 「上鎖時,車主並不在現場,故車主並無被強暴、脅迫做出無義務的事可言」 其實查了一下裁判書,的確之前曾經就有案件以這種解釋方式判決強制罪無罪。 不過,卻有判決是A搶走B的手機,妨害B使用手機的權力,最後判決A以強制罪判刑。 理由則是雖非直接對人進行行動限制,但以對物之強奪,間接限制他人之行動, 亦符合強制罪中,以強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規定。 仔細想一下,只因行為相對人不在場,就認定並未以強暴方式妨害他人之權利行使, 是不是有點過度鑽牛角尖在字面上的解讀了? 車主回來想要騎車時,發現車子被大鎖限制其行駛功能,難道不算被妨害行使權利嗎? 再,既然檢察官認為此案中被告行為是針對「物」,是否能以普通毀損罪下去涵攝呢?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其中致令不堪用,目前判決解釋為: 因財物同時具物質性及功能性兩種價值, 毀棄、損壞係對財物本身之「物質性」予以侵害, 致令不堪用則係對財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 也就是說就算該物本身之完整性依舊,但其行駛功能被大鎖給損害了, 若是想恢復其功能性,車主勢必要花費金錢與時間雇請鎖匠前來開鎖, 抑或是自行以破壞剪、鏈鋸等工具破壞大鎖。 但不管如何,恢復該物功能性的這段時間,該物的行駛功能顯然被剝奪, 縱使得恢復為如初,車主也需要花費相當時間及金錢。 (這也符合目前判決中常見之毀損罪判決參考因素) 請問以毀損罪對該案進行涵攝,會有甚麼關鍵性的問題呢? -- 「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227.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8986900.A.27C.html ※ 編輯: bassmaster (39.12.227.152 臺灣), 09/20/2019 21:44:31
tamama000: 這次檢察官直接不讓案子進法院 找判決比較實在 09/20 22:43
shipipo: 那不是民事侵權行為嗎…?小弟認為不要老是找刑法來套 09/20 23:02
ss2121647: 樓上,這是國考版 09/21 00:24
disyou: 在台灣很多判決都是法官自由心證..任何答案都可能發生 09/21 20:46
shipipo: 樓樓上,這跟是國考版有什麼關係…國考版跟民法沒關係嗎 09/22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