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ESTONE: 學了一課,感謝分享。 09/21 00:09
推 fatman5566: 為什麼是脫褲子放屁 強制罪和毀損罪保護法益又不同? 09/21 00:45
推 bassmaster: 會說脫褲子放屁是因為 強制罪目前無法處罰鎖車事件 09/21 00:48
→ bassmaster: 所以檢察官才會以強制罪涵攝並不起訴 09/21 00:48
→ bassmaster: 而且不起訴理由還是這種無法辯駁的「人不在場」 09/21 00:49
→ winterrain: 因為強制罪對物強制的概念是在某些實務錯誤解釋毀損 09/21 00:52
→ winterrain: 罪致令不堪用 導致無法成立毀損罪 又覺得該處罰某些 09/21 00:52
→ winterrain: 妨害人行使物權的行為發展出來的 09/21 00:52
→ winterrain: 如果正確適用毀損罪 就不需要透過對物強制這種奇怪說 09/21 00:54
→ winterrain: 法來成立強制罪 09/21 00:54
→ bassmaster: 強暴對物間接影響也算強制的判決也有 09/21 01:15
→ elynn889: 所以此類案件應該要用強制而非毀損來辦? 09/21 09:37
→ winterrain: 樓上理解相反囉 09/21 11:27
推 cccwei: 無法騎車跟物之效能喪失真的能直接畫上等號嗎?請解惑一下 09/21 12:24
→ cccwei: 案例: 1.用大賣車推車完全圍住亂停機車。2.用其他障礙物隔 09/21 12:24
→ cccwei: 開違停機車,裡面保有機車得以行駛空間,但人進不去。 3. 09/21 12:24
→ cccwei: 違停人家車庫,被放下鐵門或以物在外阻擋使之無法行駛出 09/21 12:24
→ cccwei: 。 09/21 12:24
→ cccwei: 更甚者,借人車不還,無法騎車也是物之效能喪失? 09/21 12:28
→ winterrain: 1大賣場推車圍車應該會被認為 回復原狀所須時間金錢 09/21 12:31
→ winterrain: 輕微 不成立毀損 09/21 12:31
→ cccwei: 衍生案例2.1: 人進得去但無法行駛出來。 09/21 12:32
→ cccwei: 輕微是你說的,要是不花個8小時推回去算輕微嗎? 09/21 12:33
→ winterrain: 故意讓人進不去停放機車 無法騎車 當然機車也不可能 09/21 12:36
→ winterrain: 騎出去 和機車上鎖其實差不多 概念上只是比較大的鎖 09/21 12:36
→ winterrain: 連機車附近空間都鎖住了 當然能成立毀損 09/21 12:36
→ winterrain: 3.停別人車庫外 讓人的車出不來 也可能成立毀損 當 09/21 12:39
→ winterrain: 下車的效用就喪失了 不過需要考慮行為人有沒有故意 09/21 12:39
→ winterrain: 的問題 09/21 12:39
→ winterrain: 停別人車庫外 有可能行為人認為很快回來 被害人這 09/21 12:42
→ winterrain: 段期間應該不會使用車輛 沒有使用就不會致領不堪用 09/21 12:42
→ winterrain: 主觀上沒有認識到致令不堪用這部分 09/21 12:42
→ winterrain: 如果要花八小時 那應該可以構成毀損 09/21 12:42
→ winterrain: 借車當下就知道 自己不能使用該車拉 致令不堪用是借 09/21 12:45
→ winterrain: 車時就發生 也是自己同意 當然不會成立毀損 09/21 12:45
推 cccwei: 閣下明顯誤解了使用權受損跟物之功能喪失的意義,多談無益 09/21 12:57
→ cccwei: ,等閣下第一個有罪判決沒被上級審洗臉我們再來研究。此外 09/21 12:57
→ cccwei: 請鎖匠解鎖跟花8小時力氣推開推車,哪個成本高低見仁見智 09/21 12:57
→ cccwei: ,我不認為是判斷毀損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強制若真不成罪 09/21 12:57
→ cccwei: 還有民事可以求償,比探究一個不成立的毀損罪要實際得多。 09/21 12:57
→ cccwei: 不過也肯定原po思考其他可能性的精神,法界才能進步。 09/21 12:58
→ cccwei: 借車當下認知他會還,提問是逾期不還而非當下就知道他不 09/21 13:02
→ cccwei: 還。借車當下當然不會意識到屆期會致令不堪用。 09/21 13:02
→ winterrain: 因為很多人用各種案例來信問我 我再補充一下 為什 09/21 13:23
→ winterrain: 麼要處罰致令不堪用這種行為 即使事後仍可回復原狀? 09/21 13:23
→ winterrain: 我們先仔細想想 物功能性喪失會發生什麼財產損害? 09/21 13:23
→ winterrain: 一、回復原狀所需時間和金錢 就是判決提到的 09/21 13:23
→ winterrain: 二、物直到回復原狀期間不能使用的不利益 09/21 13:23
→ winterrain: 所以如果以上兩者都沒有或者非常輕微 就不算致令不堪 09/21 13:23
→ winterrain: 用 行為人主觀沒有認識到他的行為會造成以上兩者損害 09/21 13:23
→ winterrain: 就是欠缺故意 也不成立毀損 09/21 13:23
→ winterrain: 所以如果有人趁別人不在鎖車 又趁車主發現前解鎖 因 09/21 13:27
→ winterrain: 為車主沒有耗費時間金錢回復原狀 也沒有等待回復原狀 09/21 13:27
→ winterrain: 不能使用車的不利益 當然不成立毀損 09/21 13:27
→ winterrain: 另外要嘛毀損乾脆除罪化 我很贊成 但是毀損罪就規定 09/21 13:34
→ winterrain: 在那 可以適用的案例 不能因為自己無法理解毀損罪要 09/21 13:34
→ winterrain: 保護的對象 就說案例應該用民事求償就好 09/21 13:34
推 ghoul125: 鎖車並沒有令車子的功能受到不能或難以回復之損壞,只是 09/21 16:35
→ ghoul125: 單純地暫時受到限制,而這個限制並不難以排除,你是不是 09/21 16:35
→ ghoul125: 過度擴張毀損的定義了。 09/21 16:35
推 ghoul125: 並沒有從根本上破壞他的功能阿 09/21 16:38
→ winterrain: 樓上 什麼叫致”根本上”破壞功能呢? 真的有根本上 09/21 17:19
→ winterrain: 這種東西嗎? 09/21 17:19
→ winterrain: 舉個你認為根本上破壞功能的案例吧 09/21 17:41
推 disyou: 真希望鎖車的人能沒事 09/21 20:50
→ DamnHungry: g大指的應該是,鎖並沒有對機車造成侵入性破壞吧?像 09/25 20:38
→ DamnHungry: 是塗鴉、油漆等例子,顏料會滲入物品表層,造成清潔困 09/25 20:38
→ DamnHungry: 難,要用腐蝕性溶劑、打磨等破壞原物表層之行為修復, 09/25 20:38
→ DamnHungry: 才能還原物品原有的美觀用途,但物品表層因此被耗損一 09/25 20:38
→ DamnHungry: 層或更多了。 09/25 20:38
→ DamnHungry: 因此我認為修一修就能復原,跟把障礙物移開就能使用、 09/25 20:38
→ DamnHungry: 物品本身沒被破壞,兩者是不同的 09/25 20:38
→ DamnHungry: 說真的,這件事主要是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應該從侵權行 09/25 22:29
→ DamnHungry: 為來看會比較妥當吧 09/25 22:29
→ kindaichifum: 基本上不認同冬雨大說的, 理由其他大大也解釋過了. 10/20 21:57
→ kindaichifum: 毀損罪依實務見解必須符合1.毀棄(物品存在性的銷毀) 10/20 21:58
→ kindaichifum: 或2.損壞(改變物品的外形) 10/20 21:58
→ kindaichifum: 且3.致令不勘用(物品之功能全部或一部喪失) 10/20 21:59
→ kindaichifum: 1.或2.必須至少達成一個、再搭配3.的結果、才會成罪 10/20 21:59
→ kindaichifum: 鎖車基本上無法達成1.或2.,自無庸討論是否喪失一部 10/20 21:59
→ kindaichifum: 或全部之效用了。再者,刑法毀損罪的"喪失效用" 10/20 22:00
→ kindaichifum: 並不能與民法的"回復原狀"相提並論, 10/20 22:00
→ kindaichifum: 民法回復原狀是填補損害的意思,並不是真的要 10/20 22:00
→ kindaichifum: 使物品完全復原,所以撞壞他人車輛又把它修到好, 10/20 22:01
→ kindaichifum: 是民法上的回復原狀,但仍成立刑法毀損罪 10/20 22:01
→ kindaichifum: (因為重新板金、更換零件都已經不是原來的部分了) 10/20 22:01
→ kindaichifum: 而刑法毀損罪的全部或一部"喪失"效用,其"喪失" 10/20 22:01
→ kindaichifum: 即謂無法復原,如可復原即非喪失 10/20 22:01
→ kindaichifum: 以民法213來解釋毀損罪的要件,只能說十分可愛~~ 10/20 22:02
→ kindaichifum: 而潑漆事件究係否毀損在實務上常有紛歧, 10/20 22:02
→ kindaichifum: 是因為有些人認為可以清的掉(效用沒有喪失),有人認 10/20 22:03
→ kindaichifum: 為不可能在完全不損壞其他部分情況下 10/20 22:03
→ kindaichifum: 清除(所以效用喪失) 10/20 22:03
→ kindaichifum: 或許多少與花費的時間、人力有關,但實務見解是想 10/20 22:03
→ kindaichifum: 表達以一般人力可能範圍內難以完全清除, 10/20 22:03
→ kindaichifum: 所以認定功能"喪失" 10/20 22:04
→ kindaichifum: 但絕非表示功能喪失卻又可以復原這種相互矛盾 10/20 22:04
→ kindaichifum: 的概念!注意勿倒果為因了! 10/20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