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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昨天有一則新聞,內容是一名基於對車主停車位置不滿,想給他一個教訓, : 遂私自以大鎖將車鎖住,使車主無法駕駛機車。到地檢署後,檢察官以強制罪不起訴, : 大致上的理由是「強制罪是對人,不是對物」 : 「上鎖時,車主並不在現場,故車主並無被強暴、脅迫做出無義務的事可言」 : 其實查了一下裁判書,的確之前曾經就有案件以這種解釋方式判決強制罪無罪。 : 不過,卻有判決是A搶走B的手機,妨害B使用手機的權力,最後判決A以強制罪判刑。 : 理由則是雖非直接對人進行行動限制,但以對物之強奪,間接限制他人之行動, : 亦符合強制罪中,以強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規定。 : 仔細想一下,只因行為相對人不在場,就認定並未以強暴方式妨害他人之權利行使, : 是不是有點過度鑽牛角尖在字面上的解讀了? : 車主回來想要騎車時,發現車子被大鎖限制其行駛功能,難道不算被妨害行使權利嗎? : 再,既然檢察官認為此案中被告行為是針對「物」,是否能以普通毀損罪下去涵攝呢?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其中致令不堪用,目前判決解釋為: : 因財物同時具物質性及功能性兩種價值, : 毀棄、損壞係對財物本身之「物質性」予以侵害, : 致令不堪用則係對財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 : 也就是說就算該物本身之完整性依舊,但其行駛功能被大鎖給損害了, : 若是想恢復其功能性,車主勢必要花費金錢與時間雇請鎖匠前來開鎖, : 抑或是自行以破壞剪、鏈鋸等工具破壞大鎖。 : 但不管如何,恢復該物功能性的這段時間,該物的行駛功能顯然被剝奪, : 縱使得恢復為如初,車主也需要花費相當時間及金錢。 : (這也符合目前判決中常見之毀損罪判決參考因素) : 請問以毀損罪對該案進行涵攝,會有甚麼關鍵性的問題呢? 大家好 我是冬雨 我依約來回應你的問題了 先看一下毀損罪要件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看完後發現行為態樣有三種 毀棄 損壞 致令不堪用 有疑問的是 致令不堪用 也就是物之功能性喪失 須要以"無法回復原狀"為要件嗎? 我認為原則上不須要 理由有兩點 第一點 事實上物之功能性喪失多半是可以回復的 這可以從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 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看出法律上預設權利受侵害後 多半可以回復原狀 當然物權也是 從教科書常見致令不堪用的例子 塗汙名畫--->可以擦乾淨 取處零件使機器無法運轉-->可以放回去 把鳥放走--可以抓回來 可以看出就算事後可以回復原狀 仍然算是致令不堪用 也就是"無法回復原狀"不應該是致令不堪用之要件 否則因為多半物品功能性喪失後仍可回復原狀 就無法成立毀損罪 這樣毀損罪"致令不堪用"的行為態樣也就無法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 第二點 行為人在行為當下 若其行為就滿足毀損罪致令不堪用之構成要件 已經成立犯罪 至於事後如何回復或彌補犯罪所發生損害 應該只是量刑考量 這個道理很簡單 偷完東西還回去 還是成立竊盜罪 打傷人再把人治好 還是成立傷害罪 所以使別人物品致令不堪用 再回復原狀 還是成立毀損罪 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決講的非常清楚: 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 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 棄」,係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所謂「損壞」,乃指物品之全 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至所謂「致令不堪用」,則 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 特定目的之效用者而言。而依一般社會通念,住宅大門外觀 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於其上噴漆, 勢必需要重新烤漆或油漆始能使用,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 之特定效用,但因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 之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查被告 以黑色噴漆在告訴人所有之上址5 樓加蓋建物大門上噴寫上 開字樣,已致該大門大面積範圍沾染黑色噴漆致該部分之大 門表面失去美觀功能,而受有外觀重大變更之毀損結果。縱 該黑色噴漆並非不得除去,然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 有擦過,但是擦不掉,過年時我本來想用大的春聯遮起來, 但是沒辦法,因為還是會有字跑出來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 272 頁),顯見該大門上所沾染之黑色噴漆縱非不可能除去 ,然顯需耗費相當之時間、精力,並非可輕易清理盡淨,於 去除黑色噴漆之過程,大門表面顯亦難毫無損傷,以此負擔 求之告訴人,顯不合理,應認被告所為確已至上址5 樓加蓋 建物大門噴染黑漆部位之外觀,已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 之改變,而喪失其美觀效用,自該當「致令不堪用」,並足 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亦至為明確。 重點就是: 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 之特定效用,但因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 之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 不過實務見解留了個伏筆 欲設回復原狀 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 所以成立致令不堪用 反面說 如果行為當下雖然有使物品致令不堪用 但非常輕鬆就能回復原狀 也就是不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就能回復原狀 應該就不算致令不堪用 不成立毀損 這其實是實務上常見的"可罰違法性"概念 如果犯罪所受損害太輕微 就當作不成立犯罪 所以如果太輕鬆就能回復原狀 表示致令不堪用程度非常輕微 所受損害很輕微 那就不成立犯罪 例如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惟車輛遭潑灑樹葉所造成之表面污損,縱造成車主 清理不便,所為顯有不當,仍尚與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之 「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構成要件不符 樹葉造成的污損 雞毛毯子就能解決的小事 不算成立毀損罪 實務的結論就是 原則上致令不堪用不以"無法回復原狀"為要件 但若相當容易就能回復原狀 就不成立毀損罪 回到一開始的鎖車問題 原則上 車輪被鎖 車就不能開了 當下喪失物品效用 符合致令不堪用要件 成立毀損罪 例外 你剛好有鑰匙 行為人馬上幫你開鎖 你是個見面秒開鎖的鎖匠 這樣應該不會成立毀損罪 如果鎖車成立毀損罪 還須要脫褲子放屁 硬去凹強制罪的要件來處罰鎖車行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15.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8994117.A.3D0.html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15.12 臺灣), 09/20/2019 23:45:58
WESTONE: 學了一課,感謝分享。 09/21 00:09
fatman5566: 為什麼是脫褲子放屁 強制罪和毀損罪保護法益又不同? 09/21 00:45
bassmaster: 會說脫褲子放屁是因為 強制罪目前無法處罰鎖車事件 09/21 00:48
bassmaster: 所以檢察官才會以強制罪涵攝並不起訴 09/21 00:48
bassmaster: 而且不起訴理由還是這種無法辯駁的「人不在場」 09/21 00:49
winterrain: 因為強制罪對物強制的概念是在某些實務錯誤解釋毀損 09/21 00:52
winterrain: 罪致令不堪用 導致無法成立毀損罪 又覺得該處罰某些 09/21 00:52
winterrain: 妨害人行使物權的行為發展出來的 09/21 00:52
winterrain: 如果正確適用毀損罪 就不需要透過對物強制這種奇怪說 09/21 00:54
winterrain: 法來成立強制罪 09/21 00:54
bassmaster: 強暴對物間接影響也算強制的判決也有 09/21 01:15
elynn889: 所以此類案件應該要用強制而非毀損來辦? 09/21 09:37
winterrain: 樓上理解相反囉 09/21 11:27
cccwei: 無法騎車跟物之效能喪失真的能直接畫上等號嗎?請解惑一下 09/21 12:24
cccwei: 案例: 1.用大賣車推車完全圍住亂停機車。2.用其他障礙物隔 09/21 12:24
cccwei: 開違停機車,裡面保有機車得以行駛空間,但人進不去。 3. 09/21 12:24
cccwei: 違停人家車庫,被放下鐵門或以物在外阻擋使之無法行駛出 09/21 12:24
cccwei: 。 09/21 12:24
cccwei: 更甚者,借人車不還,無法騎車也是物之效能喪失? 09/21 12:28
winterrain: 1大賣場推車圍車應該會被認為 回復原狀所須時間金錢 09/21 12:31
winterrain: 輕微 不成立毀損 09/21 12:31
cccwei: 衍生案例2.1: 人進得去但無法行駛出來。 09/21 12:32
cccwei: 輕微是你說的,要是不花個8小時推回去算輕微嗎? 09/21 12:33
winterrain: 故意讓人進不去停放機車 無法騎車 當然機車也不可能 09/21 12:36
winterrain: 騎出去 和機車上鎖其實差不多 概念上只是比較大的鎖 09/21 12:36
winterrain: 連機車附近空間都鎖住了 當然能成立毀損 09/21 12:36
winterrain: 3.停別人車庫外 讓人的車出不來 也可能成立毀損 當 09/21 12:39
winterrain: 下車的效用就喪失了 不過需要考慮行為人有沒有故意 09/21 12:39
winterrain: 的問題 09/21 12:39
winterrain: 停別人車庫外 有可能行為人認為很快回來 被害人這 09/21 12:42
winterrain: 段期間應該不會使用車輛 沒有使用就不會致領不堪用 09/21 12:42
winterrain: 主觀上沒有認識到致令不堪用這部分 09/21 12:42
winterrain: 如果要花八小時 那應該可以構成毀損 09/21 12:42
winterrain: 借車當下就知道 自己不能使用該車拉 致令不堪用是借 09/21 12:45
winterrain: 車時就發生 也是自己同意 當然不會成立毀損 09/21 12:45
cccwei: 閣下明顯誤解了使用權受損跟物之功能喪失的意義,多談無益 09/21 12:57
cccwei: ,等閣下第一個有罪判決沒被上級審洗臉我們再來研究。此外 09/21 12:57
cccwei: 請鎖匠解鎖跟花8小時力氣推開推車,哪個成本高低見仁見智 09/21 12:57
cccwei: ,我不認為是判斷毀損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強制若真不成罪 09/21 12:57
cccwei: 還有民事可以求償,比探究一個不成立的毀損罪要實際得多。 09/21 12:57
cccwei: 不過也肯定原po思考其他可能性的精神,法界才能進步。 09/21 12:58
cccwei: 借車當下認知他會還,提問是逾期不還而非當下就知道他不 09/21 13:02
cccwei: 還。借車當下當然不會意識到屆期會致令不堪用。 09/21 13:02
winterrain: 因為很多人用各種案例來信問我 我再補充一下 為什 09/21 13:23
winterrain: 麼要處罰致令不堪用這種行為 即使事後仍可回復原狀? 09/21 13:23
winterrain: 我們先仔細想想 物功能性喪失會發生什麼財產損害? 09/21 13:23
winterrain: 一、回復原狀所需時間和金錢 就是判決提到的 09/21 13:23
winterrain: 二、物直到回復原狀期間不能使用的不利益 09/21 13:23
winterrain: 所以如果以上兩者都沒有或者非常輕微 就不算致令不堪 09/21 13:23
winterrain: 用 行為人主觀沒有認識到他的行為會造成以上兩者損害 09/21 13:23
winterrain: 就是欠缺故意 也不成立毀損 09/21 13:23
winterrain: 所以如果有人趁別人不在鎖車 又趁車主發現前解鎖 因 09/21 13:27
winterrain: 為車主沒有耗費時間金錢回復原狀 也沒有等待回復原狀 09/21 13:27
winterrain: 不能使用車的不利益 當然不成立毀損 09/21 13:27
winterrain: 另外要嘛毀損乾脆除罪化 我很贊成 但是毀損罪就規定 09/21 13:34
winterrain: 在那 可以適用的案例 不能因為自己無法理解毀損罪要 09/21 13:34
winterrain: 保護的對象 就說案例應該用民事求償就好 09/21 13:34
ghoul125: 鎖車並沒有令車子的功能受到不能或難以回復之損壞,只是 09/21 16:35
ghoul125: 單純地暫時受到限制,而這個限制並不難以排除,你是不是 09/21 16:35
ghoul125: 過度擴張毀損的定義了。 09/21 16:35
ghoul125: 並沒有從根本上破壞他的功能阿 09/21 16:38
winterrain: 樓上 什麼叫致”根本上”破壞功能呢? 真的有根本上 09/21 17:19
winterrain: 這種東西嗎? 09/21 17:19
winterrain: 舉個你認為根本上破壞功能的案例吧 09/21 17:41
disyou: 真希望鎖車的人能沒事 09/21 20:50
DamnHungry: g大指的應該是,鎖並沒有對機車造成侵入性破壞吧?像 09/25 20:38
DamnHungry: 是塗鴉、油漆等例子,顏料會滲入物品表層,造成清潔困 09/25 20:38
DamnHungry: 難,要用腐蝕性溶劑、打磨等破壞原物表層之行為修復, 09/25 20:38
DamnHungry: 才能還原物品原有的美觀用途,但物品表層因此被耗損一 09/25 20:38
DamnHungry: 層或更多了。 09/25 20:38
DamnHungry: 因此我認為修一修就能復原,跟把障礙物移開就能使用、 09/25 20:38
DamnHungry: 物品本身沒被破壞,兩者是不同的 09/25 20:38
DamnHungry: 說真的,這件事主要是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應該從侵權行 09/25 22:29
DamnHungry: 為來看會比較妥當吧 09/25 22:29
kindaichifum: 基本上不認同冬雨大說的, 理由其他大大也解釋過了. 10/20 21:57
kindaichifum: 毀損罪依實務見解必須符合1.毀棄(物品存在性的銷毀) 10/20 21:58
kindaichifum: 或2.損壞(改變物品的外形) 10/20 21:58
kindaichifum: 且3.致令不勘用(物品之功能全部或一部喪失) 10/20 21:59
kindaichifum: 1.或2.必須至少達成一個、再搭配3.的結果、才會成罪 10/20 21:59
kindaichifum: 鎖車基本上無法達成1.或2.,自無庸討論是否喪失一部 10/20 21:59
kindaichifum: 或全部之效用了。再者,刑法毀損罪的"喪失效用" 10/20 22:00
kindaichifum: 並不能與民法的"回復原狀"相提並論, 10/20 22:00
kindaichifum: 民法回復原狀是填補損害的意思,並不是真的要 10/20 22:00
kindaichifum: 使物品完全復原,所以撞壞他人車輛又把它修到好, 10/20 22:01
kindaichifum: 是民法上的回復原狀,但仍成立刑法毀損罪 10/20 22:01
kindaichifum: (因為重新板金、更換零件都已經不是原來的部分了) 10/20 22:01
kindaichifum: 而刑法毀損罪的全部或一部"喪失"效用,其"喪失" 10/20 22:01
kindaichifum: 即謂無法復原,如可復原即非喪失 10/20 22:01
kindaichifum: 以民法213來解釋毀損罪的要件,只能說十分可愛~~ 10/20 22:02
kindaichifum: 而潑漆事件究係否毀損在實務上常有紛歧, 10/20 22:02
kindaichifum: 是因為有些人認為可以清的掉(效用沒有喪失),有人認 10/20 22:03
kindaichifum: 為不可能在完全不損壞其他部分情況下 10/20 22:03
kindaichifum: 清除(所以效用喪失) 10/20 22:03
kindaichifum: 或許多少與花費的時間、人力有關,但實務見解是想 10/20 22:03
kindaichifum: 表達以一般人力可能範圍內難以完全清除, 10/20 22:03
kindaichifum: 所以認定功能"喪失" 10/20 22:04
kindaichifum: 但絕非表示功能喪失卻又可以復原這種相互矛盾 10/20 22:04
kindaichifum: 的概念!注意勿倒果為因了! 10/20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