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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出自於105年司法特考 綜合法學的第13題。 Q: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 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B)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C)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D)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 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釋憲。 正確答案(A) 阿摩標示這題為"困難", 最佳解居然一句話帶過:知識應該分享而不是隱藏。 林清老師的書,解析僅寫"依大法官釋字第527號"。 我看完527號還是覺得有些霧煞煞,請先進們指正。 以下為527號的解釋文節錄: 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 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 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 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A選項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 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 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 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 =>這裡的關鍵之處在於函告無效, 地方立法or行政機關才可以聲請釋憲。 再回頭看題目...... "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 並未提及函告無效這檔事, 因此直轄市的議會不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嗎?? 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 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這裡是說地方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有爭議時, 用地制法38、39條解決,不得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 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 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這裡講白話一點,地方立法機關不能自己打臉後又聲請釋憲。 從這裡可以得到B選項錯誤。 (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此為自己打臉行為。)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 (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 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 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 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 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這裡的關鍵是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 認為自治事項有違背上位規範,得聲請釋憲。 如上述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 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於窮盡訴訟之審級救濟後, 若仍發生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違憲疑義, 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 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若有損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窮盡救濟後, 仍有疑義,得聲請釋憲。 我不曉得這裡是不是針對C選項? 針對"拒絕核定"這檔事,必須窮盡救濟之後才能聲請釋憲? 但題目並沒有寫說"逕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看起來似是而非。 此外,這裡似乎也有帶到D選項, 只是按照這裡的解釋文,D似乎是對的!? XD 不知"拒絕核定"這件事的救濟到底是什麼? 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 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 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 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 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中央和地方或自治團體間的權限爭議, 依地制法解決,不得直接聲請釋憲。 這裡好像又在講C選項? "拒絕核定"這檔事算不算中央和地方或自治團體間的權限爭議? 若算,則不得聲請釋憲,C選項即錯誤。 排版有些亂,請見諒。 我想請教的重點是C、D兩個選項怎麼改? 以及"拒絕核定"這件事算不算權限爭議?其救濟又是什麼? 煩請先進們指教,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4.0.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9484650.A.883.html ※ 編輯: liunhow (125.224.0.216 臺灣), 09/26/2019 15:59:47 ※ 編輯: liunhow (125.224.0.216 臺灣), 09/26/2019 16:01:14 ※ 編輯: liunhow (125.224.0.216 臺灣), 09/26/2019 1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