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甲乙丙丁四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 請問一下,這四個人一定都要一同出庭嗎? 他們可以依照41條,指定甲為選定當事人嗎?然後乙丙丁就可以不必出庭嗎? ---- Sent from BePT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94.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0332385.A.034.html
danchan: 第一個 除非法官要求 不然當事人不用到場 10/06 11:36
danchan: 第二個 可以選定一人為當事人進行訴訟 10/06 11:37
danchan: 33,上,871判例供參 10/06 11:39
danchan: P.S.不用到場不等於 不用列名原被告 10/06 11:40
mitransition: 不想出庭其實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了。 10/06 21:10
kkahon: 固有必要不一定利害相同,聽審在場是權利可以放棄,但是可 10/06 21:48
kkahon: 能有不利益時,訴訟權利已保障,效力及之。選任當事人只是 10/06 21:48
kkahon: 為了訴訟經濟,審理必要法院仍可要求說明,拒絕說明就是 10/06 21:48
kkahon: 放棄權利,法院仍可綜合事證言辯意旨裁判。 10/06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