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olia96: 傷害罪已經既遂了,沒辦法成立中止犯10/06 23:47
我知道 不過我看到很多題庫書 答案都是寫
甲成立殺人未遂 但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為什麼不用討論傷害罪呢
月旦法學雜誌有說過
在本案例中,因為殺人罪有減輕甚至免除其刑的可能性存在,而殺人行為的中止並不能回溯影響到業已成立的傷害既遂罪,所以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便形成一種類似於刑法第五五條但書的封鎖效果,法官的量刑不能低於傷害罪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因為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上限僅為三年有期徒刑,其於此處僅封鎖了免除其刑的可能;但如果既遂之輕罪為重傷害罪(刑法二七八Ⅰ),便會有更加明顯的封鎖效果出現。
※ 編輯: asddog (110.26.62.115 臺灣), 10/06/2019 23:53:28
推 planethell: 是否為題目通常可以找出「殺人故意」,故在答題上為求 10/07 01:03
→ planethell: 效率,不再討論如:「甲持刀刺乙」是否先出於傷害故意 10/07 01:05
→ planethell: 後有殺人故意,或同時兩種故意都具有? 10/07 01:06
推 dreamsletter: 1.既遂即無中止問題 2.你討論哪個罪成立後可以適用 10/07 03:01
→ dreamsletter: 中止未遂那就只針對那個罪本身 3.不是不能討論傷害 10/07 03:01
→ dreamsletter: 既遂 甚至如果殺人把衣服割破你要討論毀損也是可以 10/07 03:01
→ dreamsletter: 但競合下意義就不大了 10/07 03:01
→ Jhan790404: 可以論,但感覺沒意義 10/07 08:32
推 kuhper: 殺人犯意不是基於傷害故意,要同時成立只能先有傷害故意後 10/07 08:56
→ kuhper: 來又有一個新的主觀殺人故意,那就分開討論阿 10/07 08:56
推 frank8233: 傷害重傷殺人通說認為是有包含關係,殺人必包含傷害, 10/07 09:42
→ frank8233: 故評價殺人未遂中止犯再多論傷害便屬於重複評價。至於 10/07 09:42
→ frank8233: 論免除其刑屬於量刑問題,不能跟論罪混為一談 10/07 09:42
→ Blue6: 我覺得考殺人,你再寫傷害不見得有分,只是浪費時間 10/07 10:03
→ Blue6: 不如花時間打別的爭點 10/07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