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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於公家單位服務,其因居住於他縣市,而向公家單位申請單身宿舍使用, 甲見宿舍破舊有天花板破損漏水之情形, 而自掏腰包花錢整修天花板、牆壁、廁所等地,共計支出8萬元整。 而公家單位卻不願依宿舍管理辦法補助修整費用。 故某甲心生一計,利用租房網出租公有宿舍,獲利3萬元整。 遭宿舍管理員發現,遂行向該管地方法院提告, 試問某甲之刑責? 這題的爭點是不是在考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需有獲得利益」,依照102年第三次刑事庭決議之見解, 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必須扣除成本,故某甲不成立圖利罪? 還是有哪位大大有其他見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29.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0764929.A.147.html
becool996: 這題本來就不是圖利罪的問題,你可能被迷惑了。 10/11 13:33
becool996: 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仍限於利用職務身分之機會,就 10/11 13:37
becool996: 公權力行使相關事務獲得不法利益。租用公家單身宿舍, 10/11 13:37
becool996: 定性上與公權力行使無關,違規使用只是民事契約之違反 10/11 13:37
becool996: 。 10/11 13:37
becool996: 關鍵在於有無「利用公務職權機會」、「公務身分之影響 10/11 13:40
becool996: 力」。 10/11 13:40
sssn1: 實務上圖利罪不容易成立的 構成要件的舉證就夠困難了 10/14 22:12
sssn1: 前提的構成要件就像是銅牆鐵壁一樣 要全部打勾成立都不簡單 10/14 22:14
sssn1: 更不用說後面尾巴的什麼要扣除成本 10/14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