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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新刑法321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 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 、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想請問第一項已經排除320條竊盜未遂的適用 那為什麼第二項又要處罰未遂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14.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1737418.A.906.html
wenker: 本來就沒有排除未遂犯適用,新修法只是為避免爭議而改為1.2 10/22 20:50
bsexp355886: 感謝,所以意思是只有文字上的變化嗎 10/22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