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cnny: 商家部分,也要討論店鋪是否概括允許所有人進入,而沒有無 10/23 13:41
→ kcnny: 故侵入問題。但本件中已經打烊,似已不再允許公眾出入。 10/23 13:41
→ kcnny: 丙侵入住居破壞物品,是否有行為局部同一? 10/23 13:42
→ Vbug: 咦?原來打半天還是有一堆東西沒打到~題目真是太簡單了對不!? 10/23 13:45
→ Chaw55: 是不難啦但簡單也太誇張 加上困難的點還有爭點太多一小個 10/23 13:48
→ Chaw55: 半小時寫完有點趕 我就用到刑訴的時間 10/23 13:48
→ Vbug: 不過三樓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沒有,構成要件不重疊 10/23 13:48
→ Vbug: 舊法時代牽連犯的型態?! 10/23 13:49
推 kcnny: 實務認為侵入住居殺人,仍應從一重處斷(想像競合)。依實 10/23 13:51
→ kcnny: 務之見,本案情形應該也是。 10/23 13:51
→ kcnny: 103台上394 10/23 13:52
→ kcnny: 上方少打字,應為「新想像競合」 10/23 13:52
推 kcnny: 但如寫成新想像競合,侵入住居、傷害、毀損間會產生夾結問 10/23 13:54
→ kcnny: 題。所以我把傷害論成另行起意。 10/23 13:54
→ Vbug: 了解,感謝樓上 10/23 14:09
推 c12232151: 推行為局部同一 侵入住宅犯恐嚇取材 林俊益認為新想 10/23 14:40
→ c12232151: 像競合 10/23 14:40
→ pinhanpaul: 題目不難但可怕的是不知道打那些點才是有效得分 10/23 14:52
→ pinhanpaul: 現在這種爭點海題目有點像蘇聯對美國發動的飛彈飽和攻 10/23 14:58
→ pinhanpaul: 擊,你知道有飛彈,飛彈的飛行模式不複雜,打掉飛彈也 10/23 14:58
→ pinhanpaul: 不難,但困境是你手上的資源沒辦法同時打掉全部的飛彈 10/23 14:58
→ pinhanpaul: ,而且,飛過來的飛彈中還夾雜一堆假的飛彈……GG 10/23 14:58
推 kcnny: 樓上比喻傳神。就考試而言,應該是想辦法在時間內寫到最 10/23 14:59
→ kcnny: 多可能存在的爭點。畢竟現在照爭點配分,沒寫到點,啥都沒 10/23 14:59
→ kcnny: 有。閱卷委員想給分也沒辦法。 10/23 15:00
→ zerorez: 就想法簡單唄 10/23 15:36
推 jay860820: 題目有特別強調「一棒」,感覺可以抓著涵攝 10/23 16:44
→ jay860820: 乙應該有概括一犯意/誤想防衛/數罪併罰等延展性的多說 10/23 16:45
推 kcnny: 是一陣亂打,不是一棒吧 10/23 16:53
→ pinhanpaul: 一棒打成這樣應該是拿金箍棒 10/23 16:55
推 bt011086: 幫助:因果關係;斷手:延展型防衛過當;中止:真摯有 10/23 17:27
→ bt011086: 效的防果行為。 10/23 17:27
→ Vbug: 這個要成立延展型防衛有難度吧...@@" 10/23 17:43
→ jay860820: 喔喔抱歉是「一陣亂打」,不過我覺得可以看得出來打乙 10/23 17:47
→ jay860820: 也是單一犯意;所以感覺結論上是數罪併罰,但就是要有 10/23 17:47
→ jay860820: 涵攝各說重點的過程 10/23 17:47
→ jay860820: (乙的部分) 10/23 17:48
→ jay860820: 乙應該還有一個277既遂的競合爭點 10/23 17:57
推 bt011086: 亂打的部分,有丙制止行為的介入,所以論另行起意。 10/23 19:47
推 bt011086: 我還有討論到一個比較深入的問題:當正犯數罪併罰時, 10/23 19:54
→ bt011086: 且都在教唆犯的預見範圍內時,教唆犯應如何論處?是從 10/23 19:54
→ bt011086: 他只有一個行為論想像競合,或是依從屬性論數罪併罰? 10/23 19:54
→ bt011086: 考試時我寫什麼忘了,現在也沒有答案。 10/23 19:54
推 kcnny: 個人認為是想像競合 10/23 21:54
推 gossipcat223: 傷害毀損侵入建築物罪三者討論想像競合去夾結效果 10/23 23:10
→ gossipcat223: 如何競合 10/23 23:10
推 bt011086: 傷害跟毀損都比進入建築物重 10/24 02:09
推 bt011086: 啊!gos大說的爭點我漏了… 10/24 08:20
推 becool996: 傷害是另行起意... 10/24 09:05
推 gossipcat223: 我也是看時間還夠多寫競合才發現可能有去除夾結效 10/24 09:06
→ gossipcat223: 果討論,不過可能也是小爭點 10/24 09:06
推 gossipcat223: 哈哈becoo大說的對,那可能是局部行為同一性誤導我 10/24 09:23
→ gossipcat223: 致看到鬼影開槍,以上討論當不存在XD 10/24 09:23
推 kcnny: 其實我是不確定夾結怎麼寫,趕緊把傷害論成另行起意 10/24 12:24
推 bt011086: 話說,我覺得砸店包含傷害+毀損欸… 10/24 13:48
推 gossipcat223: 沒關係啦,只是視是否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切割行為數 10/24 14:30
→ gossipcat223: ,有理都很好,去除夾結效本來就進階問題而已 10/24 14:30
→ aqwa: 新想像競合是什麼? 10/24 23:12
推 chihchingho: 可以參考林俊益大法官的文章 10/25 00:46
推 chihchingho: 不過以刑法學者居多的情況,不建議解題用新想像競合 10/25 00:48
→ chihchingho: 犯 10/25 00:48
→ chihchingho: 因為這是純實務的概念,而且比較多是在處理單一同一 10/25 00:50
→ chihchingho: 問題 10/25 00:50
推 kcnny: 學者改,寫實務應該沒關係。實務改,漏寫實務見解恐怕.. 10/25 10:33
推 kkahon: 101台上2449 新想像競合犯 10/26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