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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五項但書:39條第四項(覆議案遇休會)之情事不在此限。 請問在此之不在此限,除12個月內次數限制外,是否包含會期日期的限制在內? 亦即,若是因覆議而召集臨時會,是否需要受到臨時會一定期間的限制? 先感謝各位解惑。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MD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153.2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3627438.A.E5E.html
st872462002: 對唷~ 覆議可以開臨時會決議且不受35條的時間限制 11/13 18:10
TODD666: 感謝解答 11/13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