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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書上寫到 「按考選部對於應考人申請參加所為之否准決定,對於應考人不具備考試資格乙節,具有 確認效果,故其性質應屬確認處分。其次,人民對於否准結果不服,應不能僅提起撤銷訴 訟,而應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考選部否准之決定,以及 命考選部另作成同意原告參加考試之授益性處分」 我有疑問 不是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可了嗎?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就有排除否准處分的當然效果了嗎? 那為何還要多此一舉提撤銷訴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13.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3973075.A.683.html
nnf: 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考選部否准之決定 -->撤銷訴訟 11/17 16:22
nnf: 命考選部另作成同意原告參加考試之授益性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11/17 16:22
litung1018: 考選部已經做出拒絕決定,沒有怠為或拒絕申請,自應 11/17 17:19
litung1018: 提起撤銷,但撤銷只是撤銷拒絕決定,你仍要求考試資 11/17 17:19
litung1018: 格,所以要再提起課予義務 11/17 17:19
nturoger: 直接提5就好,課予義務訴訟當然包含撤銷聲明。 11/18 08:07
andy2021995: 完整的救濟法應該是先依訴願法提前撤銷訴願,再依行 11/18 16:00
andy2021995: 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給付訴訟的駁回申請之訴 11/18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