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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行政程序重新開始,但128條卡住了 行政程序法128條第二項但書: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前段: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 我卡住的點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要申請,已經限制在三個月內了,為什麼但書又 延長至五年? 還是再指不同件事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74.2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4493790.A.17D.html
HtcNewOne: 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11/23 15:26
HtcNewOne: 有人叫你跳過這段去理解的嗎?? 11/23 15:26
joey6071035: 五年是除斥期間,也就是說發現新事證欲重開,但已經 11/23 15:27
joey6071035: 過五年則不得救濟 11/23 15:28
iamamazing: 那邊意思是解釋成 11/23 15:30
iamamazing: 自發生和知悉在後,你救濟期間也往後移, 11/23 15:30
iamamazing: 但你一樣要在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申請? 11/23 15:30
HtcNewOne: 所以這就會進到五年的範圍內阿 11/23 15:32
HtcNewOne: 你太晚發現 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也沒保護你的必要 11/23 15:33
joey6071035: 對 但是發現可以救濟時,若已經過了原事情發生五年後 11/23 15:33
joey6071035: 就不能救濟 11/23 15:33
iamamazing: 法定救濟經過後三個月內我沒申請 11/23 15:37
iamamazing: 一年後發現新事證,會重新起算救濟期間嗎? 還是已 11/23 15:37
iamamazing: 進入五年的範圍? 11/23 15:37
iamamazing: 啊 我明白了 11/23 16:04
iamamazing: 自發生事情五年內是固定不變的,期間內有128條第一項 11/23 16:04
iamamazing: 三款事由都可以重啟法定救濟期間過後三個月內申請 11/23 16:04
iamamazing: 是這樣嗎? 11/23 16:04
a86562018: 就是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已經過了救濟期間 而你發現有前 11/23 16:15
a86562018: 項那些情形 可以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但是沒有人知道 11/23 16:15
a86562018: 或規定你什麼時候會發現,只要你一發現就是給你三個月 11/23 16:15
a86562018: 期限去申請。而整件事情一旦超過五年,即使你發現也不 11/23 16:15
a86562018: 能再申請了。 11/23 16:15
iamamazing: 了解 感謝各位大大的支援! 11/23 18:14
cindycincia: 你應該沒念過民總 不知道除斥期間很正常趕快補足就好 11/24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