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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書的時候 一直想一個問題 甲一行為過失傷害乙丙 此時乙提起告訴 嗣後於審判中和解 六個月內丙再提起告訴 此時有沒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 丙的告訴到底合不合法? 感恩大家的回答 祝大家考試都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138.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4793000.A.1DF.html
lululoveu: 起訴不可分的前提是有效合法的起訴,告訴乃論之罪要有11/27 07:52
lululoveu: 合法告訴存在,傷害罪僅乙告訴,法官只能審乙部分,嗣11/27 07:52
lululoveu: 後丙在告訴,並不衝突。11/27 07:52
Curry16: 邏輯上,甲跟乙是和解的,但關丙屁事,丙會說,老子或老11/27 07:58
Curry16: 娘有說原諒他嗎?不過專業要怎麼表達,你自己想囉11/27 07:59
diggi: 起訴不可分與告訴不可分 是不同事情,你混淆了11/27 09:24
感謝各位的解惑 本來是想說 這樣是不是只有一案件 因為只有一個被告跟一個犯罪事實(一行為傷害乙丙) 所以其實是兩案件嗎? 另外就是丙告訴後 檢察官另行起訴 法院一樣審理對吧? 再次感謝大家 ※ 編輯: bb10381035 (101.13.213.231 臺灣), 11/27/2019 12:09:21
edward0811: 如和同事一起被撞,同事願意和解不關你的事 11/27 12:17
edward0811: 如你簡單和解,昨法拉利撞1死1傷更簡單沒事 11/27 12:20
jpgjpg2005: 刑訴232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11/27 16:56
jpgjpg2005: 刑訴237第二項,各位告訴之人有數人,一人遲誤期間, 11/27 16:58
jpgjpg2005: 效力不及於他人 11/27 16:58
jpgjpg2005: 刑訴238第二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如是甲 11/27 17:00
jpgjpg2005: 乙間和解之效力,故不及於丙得提出告訴之權利 11/27 17:00
jpgjpg2005: *得為告訴之人。筆誤 11/27 17:00
jpgjpg2005: 起訴不可分是檢察官起訴範圍的問題 11/27 17:03
jpgjpg2005: 規定在刑訴267 11/27 17:04
jpgjpg2005: 告訴不可分是對一人撤回告訴及於其他共犯的問題,規定 11/27 17:05
jpgjpg2005: 在239 11/27 17:05
bb10381035: 啊這樣我了解了 謝謝各位的協助 祝大家都順利~~~ 11/27 19:26
jpgjpg2005: 然後這是想像競合犯,實體法上一罪,訴訟法上為單一 11/27 21:47
jpgjpg2005: 案件 11/27 21:47
jpgjpg2005: 你別搞錯,理解成兩個案件 11/27 21:48
winghsu: 過失犯討論不可分……? 11/27 22:08
winghsu: 呃…我看錯題目 11/27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