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cartes: 使丙為惡意的主要原因為民法948但書 01/08 21:52
→ decartes: 丙知道甲和乙之間的法律行為有得撤銷原因,可預見將來會 01/08 21:55
→ decartes: 撤銷 01/08 21:55
→ decartes: 爭點在於甲的行為其實本來就無效了,沒有撤不撤銷的問題 01/08 21:55
→ decartes: 例外承認甲可以主張民法92的撤銷,對甲保護較為足夠 01/08 21:56
→ decartes: 對丙而言,他也並非全然善意。 01/08 21:57
→ decartes: 德國民法有規定,第三人知有得撤銷原因視為惡意 01/08 21:58
→ himan0218: 有學說認為:對於92條的善意是知悉有沒有被脅迫一事, 01/08 21:58
→ himan0218: 撤銷就得對抗。 但是善意取得優先適用說是認為:善意 01/08 21:58
→ himan0218: 取得的善意是指有沒有處分權。 本案第三人不知表意人沒 01/08 21:58
→ himan0218: 有處分權,所以得主張善意取得,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優 01/08 21:58
→ himan0218: 先適用。 01/08 21:58
→ decartes: 但是我國沒有,在動產上可以用948但書去救 01/08 21:58
推 d86506: 甲贈與乙之意思表示有兩個瑕疵,1.未經輔助人同意=>得撤、 01/08 21:58
→ d86506: 2.受脅迫=>得撤。 01/08 21:59
→ d86506: 所以好像是甲之輔助人撤銷之後,丙主張善意取得(801+948 01/08 21:59
→ d86506: )就沒事了。但,92條2項但書反面推知,「表意人受脅迫時 01/08 21:59
→ d86506: 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認為善意取得優先認定,則92條2 01/08 21:59
→ d86506: 項但書就永遠沒有辦法貫徹立法意旨,因此有力見解認為甲之 01/08 21:59
→ d86506: 輔助人得主張92條2項的反面,優先於丙所主張的善意取得。 01/08 21:59
→ himan0218: 另一個爭點就是無效的法律行為能不能撤銷 01/08 22:00
推 littlecoke08: 丙因為ꜹ48I但書的規定不受保護 01/09 00:43
→ l03242003: 謝謝大家幫忙! 01/09 08:22
推 allen211330: 通說是92條第2項,有力說是949條 01/10 22:36
→ allen211330: 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 01/10 22:39
→ allen211330: 失占有之時起2年內,得要求返回其物。 01/10 22:39
→ allen211330: 看個人要挑哪一說 01/10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