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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本萬年魯在讀民事訴訟法文章時,發現沈師有一個地方怪怪的 就是民法821條前段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這條相信大家都知道這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無一同起訴被訴之要求 而其既判力擴張到其他共有人通常也都是用民訴401二項擴張 但在沈的文章卻打破這個概念 他認為既判力並非使用401二項及於其他人因為他認為,這條不是為他人而訴訟而是為自己 所以既判力是勝及敗不及 若想勝敗皆及就必須類推適用民訴56-1使其陳述意見作為擴張既判力基礎 阿怎麼覺得怪怪的 又說不上來 請各位民訴神人解惑 拜託了 跪地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26.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9181596.A.9E4.html ※ 編輯: jameslin5545 (223.137.126.210 臺灣), 01/16/2020 21:34:29
wt7410: 821條有認為法定訴訟擔當、有認為反射效 01/16 23:10
decartes: 傳統實務對於既判力是否擴張及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是看法律 01/17 09:14
decartes: 有沒有規定 01/17 09:15
decartes: 學說認為既判力擴張的正當性基礎在於有無程序保障的賦予 01/17 09:15
decartes: 建議在遇到依實務的標準有擴張的情形,盡可能在事前都以 01/17 09:17
decartes: 訴訟告知的方式賦予程序保障 01/17 09:17
decartes: 並以是否有給予事前程序保障作為得否提起507-1的判斷標 01/17 09:24
decartes: 準之一 01/17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