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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這樣的 A賣家出售未到期償金債權給B買家,成立債權買賣契約,後A債權讓與給B,B也支付價金給A,後來B發現受A詐欺而主張撤銷,其受詐欺撤銷者為物權行為,非原因債權行為(在締結債權買賣契約時,根本沒有詐欺情事)。請問以下何者才是正確的法理邏輯? 1.未到期償金債權所有權人仍屬於A,A可以向B主張民法767請求返還 2.B與A之間原因行為有效,B本於買賣契約(原因債權行為)占有未到期償金債權,故非屬無權占有,A不得向B主張767請求返還 想半天,求解嗚嗚QQ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55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253.1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9283154.A.6D1.html
dd525252tw: 你先了解這之中三個法律行為 一個債權行為 兩個物權 01/18 08:02
dd525252tw: 行為 好 今天B是撤銷他的物權行為(支付價金的物權行 01/18 08:02
dd525252tw: 為 但A轉讓債權的物權行為跟他們之間的債權行為都沒被 01/18 08:02
dd525252tw: 撤銷 所以債權應該仍在B那邊 應該2會比較正確 01/18 08:03
dreamsletter: 1.債權不是物權 無論如何沒有767的適用或類推適用 01/18 10:17
dreamsletter: 2.既然你說是(準)物權行為被詐欺 那撤銷的就是債 01/18 10:17
dreamsletter: 權讓與的準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 01/18 10:18
dreamsletter: 3.撤銷後依179條請求 或者依184請求回復原狀消滅債 01/18 10:18
dreamsletter: 權讓與契約效力 01/18 10:18
dreamsletter: 講錯 是A詐欺別人 那就是依179返還而已 01/18 10:18
dreamsletter: 應該這樣說 更正一下 B撤銷的如果是給付價金的物權 01/18 10:23
dreamsletter: 行為讓與合意的意思表示 那就是依767,179,184請求返 01/18 10:23
dreamsletter: 還價金 01/18 10:23
dreamsletter: B撤銷的如果是讓與的將來債權的準物權行為 那就是A 01/18 10:23
dreamsletter: 依179請求返還 沒有767 01/18 10:23
xiankelai21: dream大 179構成要件不是無法律上原因嗎 但是題目的 01/18 11:22
xiankelai21: 原因行為是有效的 怎麼能主張179?? 01/18 11:22
ray19990114: B撤銷的是讓與金錢的意思表示,不是接受債權的意思 01/18 11:43
ray19990114: 表示,所以A讓與債權並移轉債權已經喪失債權的所有權 01/18 11:43
ray19990114: ,故不得主張767。如果A要能夠主張179,B要連同買賣 01/18 11:43
ray19990114: 契約一同撤銷才行,我的理解是醬 01/18 11:43
dreamsletter: 給付目的不等於債權行為 01/18 11:57
xiankelai21: 看完r大再看一樓我就懂了 感謝大家 01/18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