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是讀李允呈老師的 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部分 他提到醫療行為如開刀未違反既存規定 屬沒有製造不容許之風險 在一階段就擋下來 但是實務及多數見解表示開刀已構成傷害罪 是依法令阻卻才無罪 包括警察開槍打持刀亂舞的路人一樣 都是為未違反既存規定 而不用進到第二階段探討 實務會認為開刀構成要件該當的原因 應該是因為通說採相當因果 並無客觀歸責 所以成立傷害罪 想問考試時候是不是採相當因果寫法就好? 不然客觀歸責都過濾掉 之後也沒辦法寫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64.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9686916.A.11A.html
beer3541: 應該視爭點而定吧,有考到客觀歸責的考點在用記得要再加 01/22 19:16
beer3541: 條件理論 01/22 19:16
beer3541: 不是因果關係的考點的話就用76.192就好 01/22 19:17
xgMd1trtw: 應該是很單純的條+客 進到R 依法令阻卻不是嗎..還是我 01/22 19:19
xgMd1trtw: 也漏掉什麼@@ 01/22 19:19
mrbat: 好像不太對,開刀未違反規定,通常情況下不會有傷害結果吧 01/22 21:35
mrbat: ,如果有傷害結果,也不會是開刀造成 01/22 21:35
mrbat: 好像不太對,開刀未違反規定,通常情況下不會有傷害結果吧 01/22 21:36
mrbat: ,如果有傷害結果,也不會是開刀造成 01/22 21:36
castalchen: 開刀對故意傷害而言 是構成要件既遂 但阻卻違法(職 01/22 23:06
castalchen: 務、得承諾),如果以客觀歸責而言 就是沒有「創造法 01/22 23:06
castalchen: 所不容的風險」 01/22 23:06
castalchen: 如果開刀方式逸脫常規,就喪失阻卻違法事由(逸脫常規 01/22 23:09
castalchen: 的開刀方式非職務所許、也非得患者承諾),同時也在 01/22 23:09
castalchen: 客觀歸責的觀點創造法所不容的風險。 01/22 23:09
castalchen: 如果這樣逸脫常規的開刀製造了傷害 就是「風險在構成 01/22 23:11
castalchen: 要件範圍內實現」如果患者平安下刀,但嗣後傷亡於其他 01/22 23:11
castalchen: 的意外就是「風險未在構成要件範圍內實現」... 01/22 23:11
castalchen: 也就是通說的「不成立相當因果關係」 01/22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