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ytp870611: 共同瑕疵理論 04/03 16:12
推 zx821027: 依民法第87條是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兩者都無效,跟物權無 04/03 16:44
→ zx821027: 因性無關,物權無因性是只債權行為有瑕疵但物權行為無瑕 04/03 16:44
→ zx821027: 疵的情形。 04/03 16:44
→ KKyosuke: 通謀虛偽的話什麼都會無效.. 04/03 16:50
推 marshmallowH: 不是因為債權有因 04/03 17:01
→ marshmallowH: 而是因為物權跟債權都是假的aka虛偽意思表示 04/03 17:01
→ marshmallowH: 所以物權債權都無效 04/03 17:01
推 LeftCorner: 因為通謀虛偽的話,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都有 04/03 17:03
→ LeftCorner: 瑕疵 04/03 17:03
→ littlecoke08: 甲乙兩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87條物權、債權 04/03 17:19
→ littlecoke08: 直接無效 04/03 17:19
→ iqdboy: 謝謝樓上們! 簡單易懂多了 另外有人知道A B要怎麼改嗎? 04/03 17:20
推 littlecoke08: 撤銷是對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做的行為,因為通謀虛偽意 04/03 17:28
→ littlecoke08: 思表示自始不生效力,不需要撤銷就無效,所以AB都是 04/03 17:28
→ littlecoke08: 錯的 04/03 17:28
→ iqdboy: 原來如此~謝謝小可樂 我真是想太多了~ 04/03 17:47
推 Ikarus: 學說上針對這種情形有採共同瑕疵理論,就是對無因性理論的 04/03 17:49
→ Ikarus: 緩和,將意思表示錯誤或是通謀虛偽的情形解釋成在債權行為 04/03 17:49
→ Ikarus: 或是物權行為都是有問題的,所以同樣無效 04/03 17:49
推 imymeyou: (A)丙得以意思表示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04/04 20:16
→ imymeyou: A選項看起來是在描述民法244的觀念,撤銷權之行使僅得向 04/04 20:16
→ imymeyou: 法院聲請撤銷,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即244撤銷權與242 04/04 20:16
→ imymeyou: 代位權之區別) 04/04 20:16
→ imymeyou: (B)丙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04/04 20:19
→ imymeyou: 這是在考87條的觀念。依據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是自 04/04 20:19
→ imymeyou: 始無效,不需「向法院聲請」即無效! 04/04 20:19
→ zison: 無因講的是物權行為不需要有效的債權行為做為原因。但物權 04/22 19:21
→ zison: 行為的本身還是要合法有效。而雙方通虛做成物權行為就是無 04/22 19:21
→ zison: 效的。所以本件剛好就兩個都無效。 04/22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