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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 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請問那個過失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有損害不就是因為自己的問題造成的嗎,為何還稱作無 過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85.1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86851327.A.B99.html
ganpizza3579: 舉不可抗力責任而言,天災造成的毀損等 04/14 16:57
dreamsletter: 不管可否歸責 只要有損害、因果關係跟責任能力就要 04/14 21:39
dreamsletter: 負責 04/14 21:39
d86506: 代表你對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概念不清楚 04/15 07:00
jameswl: 此邊的過失 實務上通說是否採具體輕過失還是抽象輕過失呢 04/15 08:29
jameswl: ? 04/15 08:29
Ted0614: 回樓上,民法174既規定為「 無過失責任 」,即無須討論注 04/15 17:52
Ted0614: 意義務之高低,而直接認定應負責。 04/15 17:52
adolf302: 無過失責任,即不必具備主觀要件,仍要負責,是較重的 04/15 17:58
Ted0614: 亦可參民法231條2項本文之規定 04/15 18:00
zison: 你背著大哥照顧大嫂,雖然真的已經把大嫂照顧得很好了,但 04/22 19:11
zison: 大嫂還是不開薰,你死定了。 04/22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