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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 陞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 所稱公務人員陞遷指下列情形 係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這邊看不是很明白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 更白話一點的理解方式 或是實務見解能夠參考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09.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0288436.A.E77.html
bookletter: 前提-任用法第6條有規定關於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 05/24 12:16
bookletter: 職務列等) 05/24 12:16
bookletter: 升遷法施行細則第2條- 05/24 12:16
bookletter: 職務如跨二個以上職等(上述前提狀況) 05/24 12:16
bookletter: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05/24 12:16
bookletter: ex.有兩個職務,A跨6-7職等,B跨6-8職等,B跨到8,所 05/24 12:16
bookletter: 以B為較高職務 05/24 12:16
bookletter: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 05/24 12:16
bookletter: 務 05/24 12:16
bookletter: ex.A跨5-7職等,B跨6-7職等,B從6開始跨,B為較高職等 05/24 12:16
bookletter: 其實你在"高者"前面打個逗號,就會看得比較清楚了 05/24 12:18
arisa1998: 真的很感謝! 05/24 12:23
arisa1998: 這樣舉例馬上就明白了! 05/24 12:25
FairPrice: 感謝一樓解惑 05/26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