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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 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D)乙無法對甲請求返還占有物 為何這題答案是D? 甲是本題之出賣人本就負有交付義務, 在法律上甲既負有交付義務,對乙而言甲應不具有法律上原因而得佔有該物吧? 若認為買賣契約之交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但乙不是已登記為土地之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權, 且已登記不動產依據釋字109.164無時效制度之適用。 為何乙不能主張甲無權占有而請求依767返還所有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82.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4437342.A.E74.html
p780915: 交付前,出賣人都有使用收益權,買受人不能主張無權佔有 07/11 11:42
p780915: 、不得利 07/11 11:42
SPEman: 民法373,甲有占有權源 07/11 11:57
imymeyou: 了解 07/11 12:06
BboyJudge: 可以請問一下:理由可否依照時效取得地上權 07/11 16:32
BboyJudge: 沒事,我搞混了,抱歉 07/11 16:33
asp12569: 釋字是107 164才對...... 07/11 20:35
xuptper: 一樓說的是現行實務見解,主張出賣人於交付房屋前,因「 07/12 10:14
xuptper: 危險承擔」而得「享受利益」;王澤鑑老師則認為民348係為 07/12 10:14
xuptper: 767之特別規定,於請求權競合時優先適用,而348既罹於消 07/12 10:14
xuptper: 滅時效,自不允其再依767請求返還房屋。 07/12 10:14
dreamsletter: 這個不能理解就用記的就好 但理由很簡單其實就是貫 07/12 16:25
dreamsletter: 徹時效制度的本旨 張台大的書裡有寫到相關內容 敬請 07/12 16:25
dreamsletter: 參閱 07/12 16:25
dreamsletter: 但我不贊同這個見解就是了 自己問過學校老師其實老 07/12 16:25
dreamsletter: 師也不太贊同 07/12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