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780915: 交付前,出賣人都有使用收益權,買受人不能主張無權佔有 07/11 11:42
→ p780915: 、不得利 07/11 11:42
推 SPEman: 民法373,甲有占有權源 07/11 11:57
→ imymeyou: 了解 07/11 12:06
推 BboyJudge: 可以請問一下:理由可否依照時效取得地上權 07/11 16:32
→ BboyJudge: 沒事,我搞混了,抱歉 07/11 16:33
→ asp12569: 釋字是107 164才對...... 07/11 20:35
推 xuptper: 一樓說的是現行實務見解,主張出賣人於交付房屋前,因「 07/12 10:14
→ xuptper: 危險承擔」而得「享受利益」;王澤鑑老師則認為民348係為 07/12 10:14
→ xuptper: 767之特別規定,於請求權競合時優先適用,而348既罹於消 07/12 10:14
→ xuptper: 滅時效,自不允其再依767請求返還房屋。 07/12 10:14
推 dreamsletter: 這個不能理解就用記的就好 但理由很簡單其實就是貫 07/12 16:25
→ dreamsletter: 徹時效制度的本旨 張台大的書裡有寫到相關內容 敬請 07/12 16:25
→ dreamsletter: 參閱 07/12 16:25
→ dreamsletter: 但我不贊同這個見解就是了 自己問過學校老師其實老 07/12 16:25
→ dreamsletter: 師也不太贊同 07/12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