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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倫唸的很疑惑 邏輯錯亂 (1)法檢不得為政黨宣傳可理解 但不得有黨籍 不得帶職參選公職(如里長) 為甚麼? (2)家庭成員跟當事人律師是同事務所 卻只要告知? (3)律師不得任公務員(也就不能參選?) 為甚麼? (4)倫理規範法源來自法官法律師法 算是法律空白授權給行政命令? 實務上真有人因為違反法倫被懲戒嗎?每年多少人? 真的法檢都有退黨 不評論政治 不評論他人判決 堅持操守不經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1.82.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5170211.A.EA7.html ※ 編輯: ferertrh (123.241.82.176 臺灣), 07/19/2020 23:13:29
JessyMessy: 關於第三點,陳水扁不是就有參選總統嗎? 07/19 23:15
mayth: 律師可以當公務員吧,另外公務員跟公職人員是不同概念 07/19 23:43
Your: 黃姍姍有律師牌也是公務員 07/19 23:52
castalchen: 一般公務員行政首長要轉任不能兼差當然也就不能一邊 07/20 01:29
castalchen: 當律師;民代應該沒有不行 07/20 01:29
mayth: 律師資格跟執業是不同概念 07/20 07:35
ddkkz2003: 民代是律師法42條 不得執行職務 07/20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