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q135q135: 推用心整理07/30 00:42
^^
推 SHAGUGAN: 嗯嗯~法院最後是從服公職權切入的XD07/30 01:06
推 eglaibls: 都原住民規定害的XD07/30 01:06
「消防署自陳即使身高不到160公分,也不能說一定不能操作消防器具設備…」(被告當時
一定想消防署你是輔助哪一造啊XD)
→ SHAGUGAN: 我和老闆認為服公職權在釋憲實務上沒什麼特殊內涵,就是07/30 01:08
→ SHAGUGAN: 比例原則的操作而已,所以才決定將重點放在職業自由07/30 01:08
推 SHAGUGAN: 但想想兩者在比例原則的操作上也是沒差,只是多個三階段07/30 01:18
→ SHAGUGAN: 審查基準比較炫砲而已☺07/30 01:18
除非與本案爭點顯然毫無關聯且又會造成訴訟遲滯(意圖惹怒案件爆炸多的推事)外,原告
推你們很認真地蒐集、陳報了很多切合本件爭點的素材,說服了公正第三人法院。
反觀被告佛系打法XD然後我覺得輔助參加人消防署助益原告甚大,我們感謝他~
推 adamas0422: 所以筆試先上再說,二階段沒過再拿這個判決來申訴?07/30 02:01
這個問題涉及的變因很多(例如:法官本應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涉,所以不同庭不同股的
釜底抽薪之計,應該是考試院宜虛心採納內政部在102年、103年間之建議(認為再調降3公?
甚至法院也提到:「一般行政警察之工作勤務內容與實際面臨風險狀況,與消防警察大不相
再來,消防署也自承亞洲鄰近國家之日本除東京都外在多數地方均未對消防員身高設限,更
※ 編輯: jenoren (110.28.62.111 臺灣), 07/30/2020 06:26:51
※ 編輯: jenoren (110.28.62.111 臺灣), 07/30/2020 06:28:15
※ 編輯: jenoren (110.28.62.111 臺灣), 07/30/2020 06:31:39
※ 編輯: jenoren (110.28.62.111 臺灣), 07/30/2020 06:33:24
→ jenoren: 打了超多字莫名消失欸QAQ 07/30 06:37
→ jenoren: 以下用推文回覆板友。 07/30 06:37
→ jenoren: @eglaibls (被告當時一定想消防署你是輔助哪造當事人啊 07/30 06:38
→ jenoren: XD) 07/30 06:38
→ jenoren: @SHAGUGAN (消失的字)原告起訴之主張宜打廣,本件結果 07/30 06:41
→ jenoren: 也印證了你們訴訟策略正確。 07/30 06:41
→ jenoren: @adamas0422 少了太多字,以下全部重新打QAQ 07/30 07:22
→ jenoren: 這個問題涉及的變因很多(例如:法官本應依法獨立審判、 07/30 07:22
→ jenoren: 不受干涉,所以不同庭不同股的法官,意見是否與本件判決 07/30 07:22
→ jenoren: 一致,無從知曉;又通過筆試者其體能是否能夠勝任,亦是 07/30 07:22
→ jenoren: 問題…等等),恕我無法逕予答覆。 07/30 07:22
→ jenoren: 釜底抽薪之計,應該是考試院宜虛心採納內政部在102年、 07/30 07:22
→ jenoren: 103年間之建議(認為即使再調降3公分,在駕駛消防車輛與 07/30 07:22
→ jenoren: 操作機具上,也還能承受),調降消防警察之身高標準。 07/30 07:22
→ jenoren: 甚至法院也提到:「一般行政警察之工作勤務內容與實際面 07/30 07:22
→ jenoren: 臨風險狀況,與消防警察大不相同」(內政部函復一般行政 07/30 07:22
→ jenoren: 警察勤務重在與歹徒身體抗衡、以身材製造歹徒畏懼心理、 07/30 07:22
→ jenoren: 攻堅行動、使用槍械、控制犯罪現場、處理群眾事件、執行 07/30 07:22
→ jenoren: 交通指揮、特種警衛勤務等,均迥異於消防警察救災救護工 07/30 07:22
→ jenoren: 作…)不同事務,應當為不同處理。是否仍要強行將行政警 07/30 07:22
→ jenoren: 察與消防警察之身高標準綁在一起,殊值探討。 07/30 07:22
→ jenoren: 再來,消防署也自承亞洲鄰近國家之日本除東京都(男性1 07/30 07:22
→ jenoren: 60公分以上、女性150至155公分)外,在多數地方均未對消 07/30 07:22
→ jenoren: 防員身高設限,更足顯示身高體型與消防任務順利遂行之間 07/30 07:22
→ jenoren: ,並不存在實質的關聯。從而考試院在41年10月18日訂定發 07/30 07:22
→ jenoren: 布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標準」,是否 07/30 07:22
→ jenoren: 仍應繼續適用於現時之消防警察考試,實有再研求之必要。 07/30 07:22
推 Ted0614: 很棒的案件,推專業強,也恭喜原告~~ 07/30 08:19
→ justwater: 底卡被嗆到刪文... 07/30 10:32
推 adamas0422: 這種都能翻,不知道以前看到簡章就不考的人做何感想? 07/30 12:33
→ jenoren: @Ted0614自己的權利有認真去捍衛。 07/30 12:36
→ jenoren: @justwater 幫低卡@@ 07/30 12:43
→ jenoren: 或許因為這裡是國考板,比較能排除一些情緒性發言、謾罵 07/30 12:43
→ jenoren: 和人身攻擊。而且經過上篇文章討論後,大家漸漸地聚焦在 07/30 12:43
→ jenoren: 法律專業部分的討論,對考試而言是好事。 07/30 12:43
→ jenoren: adamas0422 那也應該尊重那些轉換跑道考生的選擇。雖然 07/30 12:51
→ jenoren: 沒能參加消防警察考試,但誰說人生就不能有其他體驗呢? 07/30 12:51
→ jenoren: 個人覺得考試院有點誇張,竟然無視內政部之前就想調降身 07/30 12:51
→ jenoren: 高標準的決定…其實還得感謝本件原告,讓國人知道有這段 07/30 12:51
→ jenoren: 故事。 07/30 12:51
推 bill810422: 去年有個女生差0.6公分被退訓 07/30 13:20
推 adamas0422: 重點是簡章先寫了,但現在又推翻說不符合沒關係,這 07/30 14:24
→ adamas0422: 種事誰能接受?那考試簡章的規定是訂假的嗎? 07/30 14:24
→ jenoren: @bill810422 若所陳屬實,那本件原告因為身高標準被刷掉 07/30 14:35
→ jenoren: 的並非特殊個案。 07/30 14:35
推 SHINJO575: 比較好奇 該案之後如果有好幾個159都通過筆試 在受訓 07/30 14:44
→ SHINJO575: 時第一天量身高沒過 這些人一樣會被退訓嗎 07/30 14:45
推 Ramanujan56: 回adamas簡章有規定,不代表就是正確的限制啊 07/30 15:23
→ jenoren: @adamas0422 簡章的其他內容我沒看過,不擬評論。於此只 07/30 15:37
→ jenoren: 聚焦討論簡章裡被上開判決指摘之系爭行政命令。 07/30 15:37
→ jenoren: 我永遠記得大一時選修了一門法學緒論,老師說的:「法與 07/30 15:37
→ jenoren: 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這段話。沒有永恆不變的法律 07/30 15:37
→ jenoren: ,法律從制訂之時就註定逐漸與時代脫節。法律尚且如此, 07/30 15:37
→ jenoren: 何況下位階的行政命令?當時初入門法律的我特別請老師在 07/30 15:37
→ jenoren: 我筆記本上紀錄了那段話。老師看我的表情,說恭喜你們考 07/30 15:37
→ jenoren: 進法律系,但法律人應該要對所有事情存有懷疑,並養成獨 07/30 15:37
→ jenoren: 立思考、自主判斷的能力。 07/30 15:37
→ jenoren: 我懂你糾結在為何能不遵守簡章的部分規定,那些因此放棄 07/30 15:37
→ jenoren: 的人豈不是很吃虧這個點。舉例來說,集會遊行法第4條規 07/30 15:37
→ jenoren: 定「集會遊行不能主張共產主義和分裂國土。」白紙黑字寫 07/30 15:37
→ jenoren: 得一清二楚,但是合理嗎?不合理啊。先不論這規範概念已 07/30 15:37
→ jenoren: 欠明確,人民以集會、遊行之方式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07/30 15:37
→ jenoren: ,倘未直接妨礙或侵犯他人之權利或自由,應屬表現自由所 07/30 15:37
→ jenoren: 保障之範圍,這規定無異是對意見表達為事前之檢查並且禁 07/30 15:37
→ jenoren: 止,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本件狀況同理可證, 07/30 15:37
→ jenoren: 你可以看完判決後再靜下來想想看~(這也涉及法理學課堂 07/30 15:37
→ jenoren: 上可能會討論的其中一個課題: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的爭 07/30 15:37
→ jenoren: 議。如果你有興趣可以爬文看法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理論的「 07/30 15:37
→ jenoren: 對話」。) 07/30 15:37
→ jenoren: @SHINJO575 可以再觀察看看內政部消防署後續的做法~ 07/30 15:43
→ jenoren: @Ramanujan56 沒錯!(握手) 07/30 15:45
推 L1ON: 謝謝 07/30 18:40
推 Unfriendly: 感謝您,真的很用心仔細 07/30 18:53
→ jenoren: @L1ON ^^ 07/30 22:51
→ jenoren: @Unfriendly 看判決後整理成這篇文章和回覆板友的推文, 07/30 22:57
→ jenoren: 確實花了不少腦力和勞力時間。但有您這段話(感動~), 07/30 22:57
→ jenoren: 值得:) 07/30 22:57
推 adamas0422: 這個判決找的到嗎?應該要置底,萬一有那種二試沒過 07/31 17:23
→ adamas0422: 的申訴請直接附這個增加勝算 07/31 17:23
→ jenoren: @adamas0422 我這篇回文開頭就有判決的傳送門噢。 07/31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