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urmand: 把程序終結時點提前到否准決定做成時似有對人民保障不足 08/06 17:14
→ gourmand: 的問題。何況A是當事人。程序終結時點起碼也應畫在提起 08/06 17:14
→ gourmand: 救濟時才能兼顧行政上的效能與人民權益保障的均衡啊。是 08/06 17:14
→ gourmand: 誰說處分做成時=程序終結時點的? 請問依據是? 08/06 17:14
→ gourmand: 個人認為這題可以假設兩種情況來寫1.救濟期間經過前申請 08/06 17:41
→ gourmand: 提供-行程法46條 2.救濟期間經過後申請提供-資公法。畢 08/06 17:41
→ gourmand: 竟題幹沒有明示A申請的時間點。只是兩種都寫的話時間可 08/06 17:41
→ gourmand: 能來不及寫下一題這題只佔25分...所以挑一種寫就好。 08/06 17:41
→ knemeyer: 我是看行程法2條1項定義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 08/06 20:46
→ knemeyer: 處分」...之程序。所以認為行政處分的案件,行政程序在 08/06 20:46
→ knemeyer: 行政處分「作成」時就終結了。所以第一題A請求提供公文 08/06 20:46
→ knemeyer: 時,作成行政處分的行政程序已經終結,就不能再適用行程 08/06 20:46
→ knemeyer: 法46了。B機關拒絕提供公文,也不是行程法174的「行政程 08/06 20:46
→ knemeyer: 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另外,我記得以前學校的行政法 08/06 20:46
→ knemeyer: 老師有說過,行程法46和資公法比起來,適用行程法46其 08/06 20:46
→ knemeyer: 實對人民比較不利,因為行程法46有一個申請的實體要件「 08/06 20:46
→ knemeyer: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但資公法是保 08/06 20:46
→ knemeyer: 障人民知的權利,所以資公法沒有行程法46條的那個申請 08/06 20:46
→ knemeyer: 實體要件,任何人基於任何理由都可以申請,但是否准許 08/06 20:46
→ knemeyer: 申請,依照資公法18來決定。我的行政法都還給老師了, 08/06 20:46
→ knemeyer: 不知道我這樣的想法對不對,還請學長姐指教。 08/06 20:46
→ gourmand: 你認為行程法46條較為不利的原因是因為主體適用上有差異 08/06 23:07
→ gourmand: 但本題當中A已經是程序當事人,本身就不會因為非當事人 08/06 23:08
→ gourmand: 而無法適用行程法46條。而比較一下行程法46條第2項得 08/06 23:09
→ gourmand: 限制閱覽卷宗的例外情形與資公法18條得限制公開的情形 08/06 23:10
→ gourmand: 顯然資公法得不予提供的範圍更大,對當事人會更有保障嗎 08/06 23:10
→ gourmand: 我是不認為啦 08/06 23:11
推 braveryhyde: 既然要用本題,那範圍大跟小有差嗎? 08/07 15:58
→ braveryhyde: 何況一個還要跟原處分一起救濟,一個自身就可以救濟 08/07 15:58
推 edu4841: 我是覺得這題只要能解釋兩個法條,為何你選擇適用這個法 08/09 13:35
→ edu4841: 條,能說服閱卷老師就有分了啦! 08/09 13:35
推 edu4841: 不過立論理由有問題,就算是你選對了適用法條,一樣分數 08/09 13:44
→ edu4841: 不高 08/09 13:44
推 u038321971: 同意e大,目前覺得這題還是要依實務跟學說上的解釋才 08/09 18:32
→ u038321971: 可能會有定見。 08/09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