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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1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 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 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我自己的理解把它分解成兩件事: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 假設是本來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所取得之權利,而該權利還剩四個月消滅, 在此時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後, 該權利的時效不完成,可以設定在原來時效消滅的時候為起點,向前逆算六個月, 以為時效不完成的期間。 b."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 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這是一般的時效不完成(不完成事由終止後又進行期間)。 a的意思是只要還沒找到法定代理人,其權利在實益上持續處在時效不完成的狀態。 所以時效不完成的始點應滿足"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兩個條件 在這個狀態下,時效不完成起算的時間點以向前逆算的方式計算。 再進一步, 假設持續無法定代理人,該時效不完成屆期以後,甚至有可能反覆發生的可能,這成立嗎? b的意思是以法定代理人確定、或恢復行為能力這兩個擇一發生的條件滿足後, 據此向後開始起算時效不完成的六個月。 不過我自己看的教科書,文義上把這兩者講成一件事。 (在邏輯上可以是一件事可以是兩件事,吧?) 請問我對於本條的理解是不是有誤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84.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7071007.A.269.html
rich25: 我的理解也是一件事而已耶,文義上看起來比較像是,三個要 08/11 00:11
rich25: 件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 於時效終止前六個月 08/11 00:11
rich25: 內 3.無法定代理人 08/11 00:11
rich25: 法律效果是 把時效先暫時中止計算,直到有法代或有完全行 08/11 00:11
rich25: 為能力,再開始計算6個月 08/11 00:11
rich25: 至於原本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後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08/11 00:13
rich25: 就一樣只要滿足要件也可以暫停時效計算 08/11 00:13
rich25: 我的理解啦 如果有誤還請大神一起幫忙訂正觀念 08/11 00:13
EOMing: 應該是你理解有誤,不然本來看得懂的條文,被你講得嚇到 08/11 00:14
EOMing: 以為自己程度有退步中。 08/11 00:14
EOMing: "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者",省略中間的 08/11 00:20
EOMing: 逗號和若字,這樣連著讀應該會比較好理解。 08/11 00:20
EOMing: 樓上說法也有誤,時效没有中斷、也没有停止進行,而是已 08/11 00:32
EOMing: 經時效完成,但法律施恩,於第139條至第142條的情形下, 08/11 00:32
EOMing: 於時效完成後的某些條件下的一定期間視為不完成,不過法 08/11 00:32
EOMing: 文裡倒是没明白說出"視為"。 08/11 00:32
EOMing: 若其時效未完成,奈何說其時效不完成? 08/11 00:37
a9301040: 時效快要到,卻無人可以行使,所以到有人可以行使的六 08/11 07:56
a9301040: 個月內未時效消滅。已經很白話 08/11 07:56
a9301040: 你想的太複雜,反而有點怪 08/11 07:57
tonyfrank: 那麼白話明瞭的東西被你解釋得很複雜 08/11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