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oreen6916: 我們缺考10人 08/16 17:47
推 chmc1118: 覺得今年考點都蠻單一的 08/16 17:48
推 fatfly: 第一天缺考3人 今天變4 08/16 18:50
推 tim0219: 小爆 08/16 18:57
→ tim0219: 刑訴最後一題真的只考159-4?? 08/16 18:57
推 victory63015: 行政法不太會 08/16 19:12
推 bkliancgk: 昨天缺4-5人、今天缺5-6人,都有人跳科練筆 08/16 19:12
推 kevin8189k: 女友的教室38個人考到最後剩21個.. 08/16 19:52
→ tiagome: 刑訴第四題我也只寫159-4 XD 08/16 20:19
推 pkgameover: 我這區兩邊教室都缺考15個左右,而且後面還有5個左右 08/16 20:29
→ pkgameover: 是完全放棄的(行政法跟訴訟法都是45分鐘一到就交卷) 08/16 20:29
推 taiwansoul: 個人覺得比去年簡單,錄取分數可能破60 08/16 20:33
推 xiankelai21: 很簡單 08/16 21:18
推 xgMd1trtw: 我們這間共33 缺考17誒 08/16 21:32
→ Banridi: 考點單一當然要小題大作 08/16 21:50
推 chin0401: 刑訴第二題就159,159-4而已嗎? 08/16 21:53
推 cestlaviie: 沒有人覺得行政法考得很奇怪嗎QQ 08/16 22:28
推 jct476: 行政法後兩題不是考法規命令跟行政規則嗎? 08/16 23:08
推 st94067: 條文熟悉度 08/16 23:35
推 popo1234: 行政法第一題大家都會寫嗎? 08/16 23:43
→ tiagome: 行政法第一題有點不懂題目只能硬寫 08/17 00:30
推 Elvis0617: 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08/17 00:47
→ Elvis0617: 但我民訴爆了 08/17 00:48
推 braveryhyde: 目前初步覺得第一個函不是處分,所以就沒有前述情況 08/17 00:58
推 braveryhyde: 即使認定是行政處分,第二個函也似乎不是重複處分 08/17 01:06
推 jct476: 我跟樓上一樣 08/17 07:28
推 Banridi: b函結論寫觀念通知,討論是否具第三人效力處分;c函非重 08/17 08:50
→ Banridi: 複處分,理由覺得相對人不同、直接影響甲官等跟財產請求 08/17 08:50
→ Banridi: 、教示跟救濟必然不同於前函(但真正該怎麼寫?沒念到) 08/17 08:50
推 tim0219: C函是重複處分啦。主管機關沒有重新審查 只是函復同樣見 08/17 10:07
→ tim0219: 解而已 08/17 10:07
推 Elvis0617: 我跟樓上一樣 08/17 10:34
推 ljyhana: 我也跟樓樓上一樣 08/17 11:26
推 victory63015: 我也跟樓樓樓上一樣 08/17 11:45
→ victory63015: 順便附上林清老師的解法 08/17 11:45
推 Elvis0617: 相較於民訴,我覺得行政法比較簡單一點... 08/17 11:56
推 kristinhsueh: 我也跟樓樓樓樓上一樣 08/17 11:57
推 Banridi: 線索按林清解比較對,寫完後悔也來不及;又像刑法第一題 08/17 12:26
→ Banridi: ,真的不知道339-4跟共謀共同正犯要怎麼寫才漂亮,可以不 08/17 12:26
→ Banridi: 提共謀嗎? 08/17 12:26
→ Banridi: 刑分大多是在場共同正犯,組織犯罪怎麼寫 08/17 12:27
推 doreen6916: 339-4加重詐欺跟加重竊盜(三人以上)的差別,依實務 08/17 13:20
→ doreen6916: 見解在於前者不以在場為限吧。而且應該也構成第三款, 08/17 13:20
→ doreen6916: 對隨機挑選、不特定人 08/17 13:20
推 jack820822: 有四等刑訴跟民訴的題目嗎 08/17 17:16
推 kristinhsueh: 考選部公布解答囉! 08/18 11:06
推 informliao: 刑訴第二題必須討論診斷書是否為業務文書? 08/18 18:22
推 informliao: 不是很懂為什麼刑訴要考相牽連案件的定義,不就死背法 08/18 18:26
→ informliao: 條嗎 08/18 18:26
推 ken10100441: 本罪能跟藏匿合併嗎? 08/18 18:59
推 misspanho: 僅有本罪能取得其他各罪管轄 08/18 20:37
推 ken10100441: 那為什麼可以合併阿 補習班解答 08/18 20:50
推 misspanho: 是相牽連案件可以合併,但只能併到本罪管轄法院,這是 08/18 20:57
→ misspanho: 我念到的,也許跟補習班的不一樣吧 08/18 20:57
推 Elvis0617: 應該是只能併台北地院,不能合併高雄地院。因為牽連案 08/18 21:04
→ Elvis0617: 件是藏匿人犯只能併入本罪,不能由本罪併入。 08/18 21:04
推 yungyaolai: 有人覺得補習班刑訴第二題解答的論述怪怪的嗎? 08/18 21:20
推 ken10100441: 我也覺得是這樣 08/18 22:25
推 SaintHarryH: 從訴訟經濟的觀點併到本罪或藏匿人犯罪的管轄法院根 08/19 23:38
→ SaintHarryH: 本不重要吧 第三款牽連性更弱都沒有限制了 08/19 23:38
→ Elvis0617: 基於文義解釋與限縮解釋,只包含藏匿人犯併入本罪,並 08/20 00:04
→ Elvis0617: 無本罪併入藏匿人犯 08/20 00:04
→ Elvis0617: 以前刑訴老師很強調,因為是個陷阱...... 08/20 00:05
推 doreen6916: 想請問樓上 這是哪本書呢 感謝! 08/20 00:19
→ doreen6916: 這是林鈺雄老師書上的說法 08/20 00:32
推 Johnny1108: 我們應到30,實到12,缺考18 08/21 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