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eadperson: 有先進能解析這對法人會有什麼影響嗎? 08/19 23:48
推 Aisiloti: 好奇怎麼判斷法人的故意或過失?應該只是最高法院想要 08/20 01:07
→ Aisiloti: 繞過184、28條吧...... 08/20 01:07
推 Banridi: 有補教老師整理陳聰富老師見解,例如28跟188都必須證明 08/20 01:32
→ Banridi: 代表人有過失為先 08/20 01:32
→ dreamsletter: 敢問樓上是方家高見? 08/20 03:21
→ dreamsletter: 叫被害人舉證加害人有無過失是把舉證責任導致的規定 08/20 03:21
→ dreamsletter: 當塑膠嗎? 08/20 03:21
→ dreamsletter: 更正一下 28條需要 十分抱歉 08/20 03:26
→ dreamsletter: 但代表人不是188的問題 08/20 03:26
→ dreamsletter: 就算認為是188要把法人拉進來負連帶也不用先舉證法 08/20 03:26
→ dreamsletter: 人有過失啊.... 08/20 03:26
→ yijen225: 樓上可能誤會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是184條,188是連帶, 08/20 08:40
→ yijen225: 但188甚或28的適用前提是要有特定自然人有過失。況且舉 08/20 08:40
→ yijen225: 證責任的「倒置」是程序法的問題,並非法人侵權適用184 08/20 08:40
→ yijen225: 就不能在程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277但書。另外,你居然不 08/20 08:40
→ yijen225: 知道陳聰富老師是誰? 08/20 08:40
→ yijen225: 最後建議,在大言不慚前還是先看看大法庭為何採該見解, 08/20 08:42
→ yijen225: 學習法律不是單純法條的操弄,關鍵是論證過程是否有理 08/20 08:42
→ yijen225: 由 08/20 08:42
→ soso880101: 樓樓上的民法民訴老師抱在一起哭了 08/20 09:39
→ dreamsletter: 講的頭頭是道,但你可能根本沒搞清楚我照樣講的原因 08/20 09:40
→ dreamsletter: 是什麼。 08/20 09:40
→ dreamsletter: 可能是我講的不精確啦,但我的意思是我樓上推文所說 08/20 09:48
→ dreamsletter: 的「適用28跟188都要先證明代表人有故意過失」,跟 08/20 09:48
→ dreamsletter: 陳聰富老師的見解要表達的意思不一樣,陳聰富老師講 08/20 09:48
→ dreamsletter: 的是「須先證明而有困難」的是最終要負責的人(28條 08/20 09:48
→ dreamsletter: 是代表人、188是僱用人)成立的一般侵權,在職員僱 08/20 09:48
→ dreamsletter: 用人侵權188的情況下,我想被害人是否仍須努力先舉 08/20 09:48
→ dreamsletter: 證被拉進來負連帶責任的法人有故意過失,法條寫的很 08/20 09:48
→ dreamsletter: 清楚。 08/20 09:48
→ dreamsletter: 我不是不知道陳聰富老師是誰,我也不是說大法庭的見 08/20 09:53
→ dreamsletter: 解有誤,只是對於推文所謂「補習班老師整理」的部分 08/20 09:53
→ dreamsletter: 覺得很怪,而且我看了一下,補習班老師整理陳聰富老 08/20 09:53
→ dreamsletter: 師見解的部分也不是推文那個意思。 08/20 09:53
→ yijen225: 原來如此,誤會樓上原意深感抱歉。 08/20 11:21
→ yijen225: 不過樓上還真用心,特別點進去看補習班老師整理的部分, 08/20 11:24
→ yijen225: 不過誠如樓上所言補教老師所整理的有時候真的會脫離作 08/20 11:24
→ yijen225: 者原意,為免了解錯誤我多半先看原本(我記得陳老師的 08/20 11:24
→ yijen225: 民法總則有寫到相關見解) 08/20 11:24
→ dreamsletter: 感謝您 可能是我用字遣詞不當(上面講的僱用人也講 08/20 15:10
→ dreamsletter: 錯...是受僱人才對)所以造成誤會 非常抱歉 08/20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