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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系列關於借名登記之討論串,還是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前輩們,煩請各位撥冗 指教: 一、借名登記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 借名登記基本上得適用民法委任相關規範已無太多爭議。 前篇文章見解認為,因借名登記契約之委任內容為:「借用名字為不動產登記之用」,故依 民法531條,借名契約屬要式契約。 看了上述見解,還是對於借名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有些疑慮,除看過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借名 契約非要式契約外,本身也認為「借用名字為不動產登記之用」主要委任內容還是「借名字 」之行為,不動產登記只是借名字的「目的」(?)單看借名字本身的委任的話,是否借名 登記合約並非要式契約,此疑問還請各位版上前輩解惑。 二、出名人之回復原狀請求權? 無論實務上或教科書、參考書上,最常看到的都是討論借名人如何請求返還、出名人處分該 房屋時,借名人如何救濟等問題。 但這邊想討論的是,如果出名人不想再借名字給借名人了,依委任規定,雙方得隨時終止, 故出名人可終止此借名契約。但嗣後要如何請求借名人將出名人名下的房子移走,相關請求 權基礎應以何種為當,想請教各位版上前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42.1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7977136.A.214.html
ckjh8746: 請求基礎依最高法院106.3次決議,借名契約類推適用委任 08/22 07:25
ckjh8746: 規定,因此類推民549得隨時終止契約後,類推民541第2項 08/22 07:25
ckjh8746: 或民179請求返還財產。 08/22 07:25
dreamsletter: 2.的話是179跟類推541 08/22 13:59
diggi: 1.非適用,而是類推。2.179 08/23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