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erstoocute: 86 09/03 00:02
推 ckjh8746: 民法第86條本文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09/03 00:26
→ ckjh8746: ,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09/03 00:26
推 HunsKing: 意思保留 09/03 00:28
→ DamnHungry: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不得撤銷 09/03 01:39
推 DamnHungry: 拍謝沒看清楚題目...意思表示得撤銷的狀況主要有民法8 09/03 01:54
→ DamnHungry: 8(表示錯誤)、89(傳達錯誤)、92(詐欺脅迫),非 09/03 01:54
→ DamnHungry: 這幾種情況不能撤銷 09/03 01:54
推 carefri: 無效!因為媽媽不會告 09/03 08:48
感謝各位解答 按照民法第86條之意思表示,則效力是有效,
並且原則上不得撤銷,例外得撤銷的法律效果之法條有
民法第88條(表示錯誤)、89(傳達錯誤)、92(詐欺脅迫)。
※ 編輯: majiefight (180.177.13.183 臺灣), 09/03/2020 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