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yanchang03: 肯定見解跟否定見解都有一大票大牌學者支持,目前看 09/12 21:05
→ ryanchang03: 下來幾篇也都只是在複製那些學者的見解而已,要採哪 09/12 21:05
→ ryanchang03: 說都可以。重點是就是要在這個案例裡寫到「得否類推 09/12 21:05
→ ryanchang03: 425」這個爭點 09/12 21:05
→ Dodoroiscute: 425是絕對不行~ 09/12 21:08
推 ryanchang03: 要是我的話我會覺得425.425-1.426-1都不能類推(都具 09/12 21:18
→ ryanchang03: 有本質上的差異),實務見解的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 09/12 21:18
→ ryanchang03: 則最合理,這也是陳聰富老師支持的看法 09/12 21:18
→ ryanchang03: (都已經跟你簽約借土地了,你還把土地賣給其他人, 09/12 21:22
→ ryanchang03: 來規避我對土地的使用權,害我不能好好的住在我的房 09/12 21:22
→ ryanchang03: 子,就違反誠信嘛) 09/12 21:22
→ Dodoroiscute: 使用借貸是無償的, 本來就不如租賃或地上權有保障 09/12 21:25
→ ryanchang03: 原po說的都是否定說學者的觀點啦, 09/12 21:40
→ ryanchang03: 肯定說則是認為債權物權化的重點 09/12 21:40
→ ryanchang03: 不是有償或無償,而是公示外觀。 09/12 21:40
→ ryanchang03: 我記得肯定說是整個425都類推,沒有只類推第一項, 09/12 21:40
→ ryanchang03: 所以不會有使用借貸比租賃更有保障的情形。 09/12 21:40
→ ryanchang03: 然後我自己沒那麼厲害 09/12 21:40
→ ryanchang03: 所以也不會說肯定的說哪個見解「一定對」 09/12 21:40
→ ryanchang03: 只是我比較喜歡「視有無違反誠信」的說法 09/12 21:40
推 jjeffrey1015: 我也沒說哪一個對啊XD,實際上我也是寫陳聰富老師的 09/12 21:42
→ jjeffrey1015: 哦哦,如果我點出1項,讓大家誤以為不受2項限制,那 09/12 21:44
→ jjeffrey1015: 就真的是誤會了 09/12 21:44
→ Dodoroiscute: r大是否記錯,原原po並沒有找到類推適用425的學說 09/12 21:51
→ ryanchang03: 有啊,詹森林.吳從周老師 09/12 21:57
推 jjeffrey1015: 沒引出來,不代表沒找到啊 09/12 21:58
→ DamnHungry: 從第10頁左右肯定說(一)詹森林、(二)吳從周那邊是 09/12 22:10
→ DamnHungry: 有引到,但我想法同(二)所引的決議結果,類推適用結 09/12 22:10
→ DamnHungry: 果也該是推定租賃關係而不是使用借貸關係 09/12 22:10
→ ryanchang03: 是的,所以後手土地所有人都會沒租金可拿 09/12 22:15
→ ryanchang03: 不會沒租金可拿 09/12 22:16
→ Dodoroiscute: 詹森林是肯定類推425,吳從周是肯定類推425-1 426-1 09/12 22:26
→ Dodoroiscute: 而且詹森林沒有提到425第2項期限的問題.... 09/12 22:30
推 ryanchang03: 不是,吳從周老師是說該決議情形比較像426-1,但沒 09/12 22:37
→ ryanchang03: 有明說是否要類推。陳聰富老師也說該決議比較像426- 09/12 22:37
→ ryanchang03: 1,但同時認為不能類推426-1。然後吳從周老師是否認 09/12 22:37
→ ryanchang03: 可以類推425-1的沒有肯定 09/12 22:37
→ ryanchang03: 可以肯定的是吳從周老師認為占有這個公示外觀可以發 09/12 22:40
→ ryanchang03: 生債權物權化的效力,其他篇文章裡應該有提到 09/12 22:40
→ ryanchang03: 可以類推425 09/12 22:41
→ Dodoroiscute: 有有,我看到了,吳從周有一篇有肯定類推425 09/12 22:42
→ Dodoroiscute: 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物權化/高院九八重上更(二) 09/12 22:42
→ Dodoroiscute: 五一 09/12 22:43
→ dreamsletter: 吳師關於「債權物權化」的核心向來都是注重「形成一 09/12 22:55
→ dreamsletter: 定的公示外觀」至於明知/惡意到不是吳師主打的焦點 09/12 22:55
推 martin1007: 並沒有使用借貸下土地建物分屬不同人就不能類推425, 09/12 23:45
→ martin1007: 你的主張只是其中一種價值判斷,別這麼斬釘截鐵,租 09/12 23:45
→ martin1007: 賃之所以債權物權化是因為其所欲達成的契約目的本質上 09/12 23:45
→ martin1007: 與物權有九成像,買賣不破租賃的價值取捨不只保護弱 09/12 23:45
→ martin1007: 勢承租人,還有維持這個高度近似物權的物之使用秩序, 09/12 23:45
→ martin1007: 達到社會財產利用的安定 09/12 23:45
→ Dodoroiscute: 請問樓上,類推425第2項,期限5年後拆房子,有達到目的 09/13 00:36
→ Dodoroiscute: 嗎? 09/13 00:36
→ Dodoroiscute: 有達到財產利用的安定目的嗎? 09/13 00:37
推 martin1007: 這是可以支持你否定類推425見解的理由,但不是不能開 09/13 00:45
→ martin1007: 起討論要不要類推425的依據 09/13 00:45
→ martin1007: 另外就5年後才能拆來說,事實上已可以讓建物所有人另 09/13 00:46
→ martin1007: 作安排,不論是再想辦法說服土地所有人設立地上權或出 09/13 00:47
→ martin1007: 租建物減少損失。事實上民法840就有個酌量延長地上權 09/13 00:48
→ martin1007: 同樣不能達到永久保存建物,但賦予緩衝期間以利安排 09/13 00:49
→ martin1007: 我個人也是支持不能類推425,但能不能討論是另外一回 09/13 00:51
→ Dodoroiscute: 不是安排時間的問題,是房屋價值的問題.... 09/13 00:54
→ Dodoroiscute: 租賃的情況,承租人有5年的時間找房子租... 09/13 00:55
→ Dodoroiscute: 借地蓋房的情況,5年內能賺夠錢再蓋一間嗎? 09/13 00:55
→ Dodoroiscute: 有426-1或425-1或是誠信原則可以對抗..對方主張767 09/13 00:58
→ Dodoroiscute: 用425不但寫到狀紙開花,還用5年綁死自己... 09/13 00:58
推 dreamsletter: 建議你可以先去研究425第二項 就會知道那跟上面講的 09/13 11:16
→ dreamsletter: 跟物權本質上近似的東西不衝突 09/13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