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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j大的問題,我先貼出來。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 我的回答,只要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情況下, 都是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不能適用或類推適用425條第1項。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承租人是基於債權而占有受到保護。 而租地建屋或借地建屋的情況,承租人或借用人, 不僅僅因為債權而占有需要受到保護, 而是在土地之上還有一個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物權保護, 涉及的是兩個不動產物權的當事人間利益衡量的問題。 而我們在討論「類推適用」原則的時候, 要考慮的是立法目的(規範理由),亦即法規所要解決的問題, 「債權物權化」只是法學論上的一個技術手段,並不是立法目的, 所以不能因為使用借貸跟租賃一樣都是做了債權物權化的處理, 就認為可以類推適用425,425不是處理兩個不動產物權分屬不同人的問題。 426-1處理的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而其中一方移轉所有權, 兩個物權如何維持既有的存在的問題。 所以不論租地建屋或是借地建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移轉, 分屬不同人的不動產物權如何取捨,才是需要規範解決的問題, 依照立法目的類推適用,只能類推適用426-1。 而且425第2項是對第1項的法律效果的限縮,並非各自獨立的兩個態樣。 使用借貸只類推適用425第1項,卻又不受第2項在期限效果上的限縮, 難道使用借貸比租賃更需要保障嗎? 無償比有償更不受限,似乎怪怪的。 所以重點在於有沒有多一個房子,故只能類推適用426-1才能自圓其說。 也才符合「類推適用」的本旨。 ※ 引述《jjeffrey1015 (frey)》之銘言: :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銘言: : : 標題: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 時間: Sat Sep 12 17:06:43 2020 :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 :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 你的論述是反對使用借貸物權化, : 但如同我前面推文說的, : 今天所要討論的主題是,要讓答案內容更加完整,兼顧不同學者的主張, : 到底要不要去寫出使用借貸物權化這個爭點, : 贊成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學者他們採行的邏輯、法理是什麼, : 面對租地借屋會用哪一個法條去分析, : 至於評析、反對都是點出這些論點之後再去做吧。 : :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 :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 :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 :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 :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 :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 :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 :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 :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 : 簡言之,以下兩點: : :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 :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 :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 :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 :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 :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 :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 :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 :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 :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 :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 :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 這個你不用擔心啦,會出現這些爭議, : 前提條件通常都是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關係X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18.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915022.A.D23.html
ryanchang03: 肯定見解跟否定見解都有一大票大牌學者支持,目前看 09/12 21:05
ryanchang03: 下來幾篇也都只是在複製那些學者的見解而已,要採哪 09/12 21:05
ryanchang03: 說都可以。重點是就是要在這個案例裡寫到「得否類推 09/12 21:05
ryanchang03: 425」這個爭點 09/12 21:05
Dodoroiscute: 425是絕對不行~ 09/12 21:08
ryanchang03: 要是我的話我會覺得425.425-1.426-1都不能類推(都具 09/12 21:18
ryanchang03: 有本質上的差異),實務見解的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 09/12 21:18
ryanchang03: 則最合理,這也是陳聰富老師支持的看法 09/12 21:18
ryanchang03: (都已經跟你簽約借土地了,你還把土地賣給其他人, 09/12 21:22
ryanchang03: 來規避我對土地的使用權,害我不能好好的住在我的房 09/12 21:22
ryanchang03: 子,就違反誠信嘛) 09/12 21:22
Dodoroiscute: 使用借貸是無償的, 本來就不如租賃或地上權有保障 09/12 21:25
ryanchang03: 原po說的都是否定說學者的觀點啦, 09/12 21:40
ryanchang03: 肯定說則是認為債權物權化的重點 09/12 21:40
ryanchang03: 不是有償或無償,而是公示外觀。 09/12 21:40
ryanchang03: 我記得肯定說是整個425都類推,沒有只類推第一項, 09/12 21:40
ryanchang03: 所以不會有使用借貸比租賃更有保障的情形。 09/12 21:40
ryanchang03: 然後我自己沒那麼厲害 09/12 21:40
ryanchang03: 所以也不會說肯定的說哪個見解「一定對」 09/12 21:40
ryanchang03: 只是我比較喜歡「視有無違反誠信」的說法 09/12 21:40
jjeffrey1015: 我也沒說哪一個對啊XD,實際上我也是寫陳聰富老師的 09/12 21:42
jjeffrey1015: 哦哦,如果我點出1項,讓大家誤以為不受2項限制,那 09/12 21:44
jjeffrey1015: 就真的是誤會了 09/12 21:44
Dodoroiscute: r大是否記錯,原原po並沒有找到類推適用425的學說 09/12 21:51
ryanchang03: 有啊,詹森林.吳從周老師 09/12 21:57
jjeffrey1015: 沒引出來,不代表沒找到啊 09/12 21:58
DamnHungry: 從第10頁左右肯定說(一)詹森林、(二)吳從周那邊是 09/12 22:10
DamnHungry: 有引到,但我想法同(二)所引的決議結果,類推適用結 09/12 22:10
DamnHungry: 果也該是推定租賃關係而不是使用借貸關係 09/12 22:10
ryanchang03: 是的,所以後手土地所有人都會沒租金可拿 09/12 22:15
ryanchang03: 不會沒租金可拿 09/12 22:16
Dodoroiscute: 詹森林是肯定類推425,吳從周是肯定類推425-1 426-1 09/12 22:26
Dodoroiscute: 而且詹森林沒有提到425第2項期限的問題.... 09/12 22:30
ryanchang03: 不是,吳從周老師是說該決議情形比較像426-1,但沒 09/12 22:37
ryanchang03: 有明說是否要類推。陳聰富老師也說該決議比較像426- 09/12 22:37
ryanchang03: 1,但同時認為不能類推426-1。然後吳從周老師是否認 09/12 22:37
ryanchang03: 可以類推425-1的沒有肯定 09/12 22:37
ryanchang03: 可以肯定的是吳從周老師認為占有這個公示外觀可以發 09/12 22:40
ryanchang03: 生債權物權化的效力,其他篇文章裡應該有提到 09/12 22:40
ryanchang03: 可以類推425 09/12 22:41
Dodoroiscute: 有有,我看到了,吳從周有一篇有肯定類推425 09/12 22:42
Dodoroiscute: 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物權化/高院九八重上更(二) 09/12 22:42
Dodoroiscute: 五一 09/12 22:43
dreamsletter: 吳師關於「債權物權化」的核心向來都是注重「形成一 09/12 22:55
dreamsletter: 定的公示外觀」至於明知/惡意到不是吳師主打的焦點 09/12 22:55
martin1007: 並沒有使用借貸下土地建物分屬不同人就不能類推425, 09/12 23:45
martin1007: 你的主張只是其中一種價值判斷,別這麼斬釘截鐵,租 09/12 23:45
martin1007: 賃之所以債權物權化是因為其所欲達成的契約目的本質上 09/12 23:45
martin1007: 與物權有九成像,買賣不破租賃的價值取捨不只保護弱 09/12 23:45
martin1007: 勢承租人,還有維持這個高度近似物權的物之使用秩序, 09/12 23:45
martin1007: 達到社會財產利用的安定 09/12 23:45
Dodoroiscute: 請問樓上,類推425第2項,期限5年後拆房子,有達到目的 09/13 00:36
Dodoroiscute: 嗎? 09/13 00:36
Dodoroiscute: 有達到財產利用的安定目的嗎? 09/13 00:37
martin1007: 這是可以支持你否定類推425見解的理由,但不是不能開 09/13 00:45
martin1007: 起討論要不要類推425的依據 09/13 00:45
martin1007: 另外就5年後才能拆來說,事實上已可以讓建物所有人另 09/13 00:46
martin1007: 作安排,不論是再想辦法說服土地所有人設立地上權或出 09/13 00:47
martin1007: 租建物減少損失。事實上民法840就有個酌量延長地上權 09/13 00:48
martin1007: 同樣不能達到永久保存建物,但賦予緩衝期間以利安排 09/13 00:49
martin1007: 我個人也是支持不能類推425,但能不能討論是另外一回 09/13 00:51
Dodoroiscute: 不是安排時間的問題,是房屋價值的問題.... 09/13 00:54
Dodoroiscute: 租賃的情況,承租人有5年的時間找房子租... 09/13 00:55
Dodoroiscute: 借地蓋房的情況,5年內能賺夠錢再蓋一間嗎? 09/13 00:55
Dodoroiscute: 有426-1或425-1或是誠信原則可以對抗..對方主張767 09/13 00:58
Dodoroiscute: 用425不但寫到狀紙開花,還用5年綁死自己... 09/13 00:58
dreamsletter: 建議你可以先去研究425第二項 就會知道那跟上面講的 09/13 11:16
dreamsletter: 跟物權本質上近似的東西不衝突 09/13 11:16